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第2/14页)

如何识别不同的“主张”

说理提出的主张应当是关于具体议题的主张。不管是就一个问题还是一件事情,或是与他人论理,都需要先弄明白议题是什么,然后才能就议题发表主张或者表明看法。对不同的“主张”进行分类,源自西方古典修辞学的传统,这是一种实用的,而非纯学术的分类。在说理中确定主张的类别,乃是为了明确什么是讨论或争议的焦点问题(争议点),以避免你说你的,我说我的,鸡同鸭讲,不着要领。在古典修辞学里,争议点叫stasis,它的希腊词源的意思是“立场”(stand)。古希腊修辞学家赫尔玛格拉斯(Hermagoras)划分了四大争议点(事实、定义、品质、程序),为罗马修辞学家西塞罗(Cicero)和昆体良(Quintilian)所继承,对后世有很大影响。

古典修辞学有五个组成部分:立意构思(inventio),也就是提出观点和主要看法;布局(dispositio),把观点或要说的话用合适的结构组织起来;文采(elocution),用令人愉悦的文字来表达;记忆(memoria),记住要说的话,不要照本宣科;和陈述(pronuntiatio),现场发布。“争议点”理论是立意构思的一部分,起源于法庭论辩。现在说理教学中运用的图尔敏论证模式也与法庭论辩有关。法庭是具有典型意义的说理场合,法治与说理的内在联系使得它们必然结合在一起,也必然成为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学校里使用的说理教科书都会介绍不同的“争议点”[称作“主张”(claims)],并且根据不同“主张”的说理特征,对学生们提出具体的要求。这种“主张”的分类虽然能追溯到古典修辞学,但并不强调这一层渊源联系。不同教科书对主张的分类多有不同,简单的只分三种(事实、价值、政策),复杂一些的则多至五种(事实、因果、诠释、价值、行动)或六种(事实、定义、因果、相似、评价、行动提议)(参见第十五讲)。

说理的主张应该提出值得一提的看法,否则就是老生常谈,众所周知的事实都不是太有意思的主张,例如太阳系有八大行星,中国的首都是北京。不过,当有的事实被故意歪曲或抹煞时,重新陈述事实也就成为有意义的主张。例如,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普世人权对所有的人都是一种保障。

被故意歪曲或抹煞的事实和主张,经过长时间的说理,说服越来越多的人,就会渐渐变成显而易见的事情。2009年12月26日,有两位曾为民权作出贡献的老人同一日去世。一位是美国人瑟腾(Percy Ellis Sutton),另一位是南非人布鲁特斯(Dennis Vincent Brutus)。瑟腾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知名人士,曾为激进的黑人民权运动重要人物马尔科姆·艾克斯(Malcolm X)当过辩护律师。有人就这两位民权先驱的事迹写了一篇题为《现在争论,但将来会显而易见吗,谁正确》的文章,提出一个问题:从我们现在的认识来看,争取民权是一件“道德上显而易见”(morally obvious)正确的事情,为什么在20世纪60年代却是有争议的呢?我们今天有争议的事情,会不会过几十年,就变成道德上显而易见是正确或错误的事情呢?公共说理的意义是长远的,对具体问题、事件的说理,不仅关乎眼前的事情,而且有可能事关未来,不仅对我们自己必不可少,而且还可能对我们的子孙后代也非常必要。

说理的陈述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的,另一种是“限定”的。先来看绝对的主张,例如,我们说,“人生而必死,死而必葬”。这里有两个绝对陈述,前一个可靠,后一个未必可靠,但不可靠的绝对陈述未必没有意义。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描述了雅典发生瘟疫以后人们的道德状态,由于对瘟疫充满恐惧,雅典人开始疏忽死而必葬的传统道德,不再好好安葬死者。因此,对逝者死而不葬便成为存活者人性堕落的标志,因为只有动物才是死而不葬的。

另一种主张陈述是限定的,例如,“大多数杀人犯都是男性”,“专制往往导致暴政”。限定往往用“有时”、“大多数”、“经常”、“有的人”、“可能”等说法来表示。为了强调主张,有时候限定主张会用绝对陈述来表达,例如,“大多数的官都是贪官”会变成“无官不贪”,这种绝对陈述最容易犯下以偏概全的毛病,但作为一种修辞性的强调手法,却是经常在被使用的,严谨的说理应当尽量避免以偏概全。

评价是说理的一项重要功能,对价值、原则、伦理、选择的评价因此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或“主张”。评价性的主张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分为三类,它们分别关乎实用目的、趣味选择和伦理价值。我们在对别人或群体的建言中也都常常会有这三类主张,如果没有理由,单单从主张往往看不出是什么性质的主张。下面是五个评价性主张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