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前人对这个问题的阐述(第8/12页)

4、亚·斯密所说的资本和收入

每一个商品(从而年产品)中只形成工资等价物的那部分价值,等于资本家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即等于他预付的总资本中的可变组成部分。资本家通过雇佣工人提供的商品中新生产的价值组成部分,把预付资本价值的这个组成部分收回。不管这种可变资本是不是在这种意义上预付的,即资本家在产品尚未完成以供出售之前,或在产品虽已完成但还未被资本家卖掉之前,就用货币支付了产品中属于工人的份额,不管他是不是用他通过出售工人所提供的商品已经得到的货币来支付给工人,也不管他是不是通过信贷已经预先得到这个货币,——在所有这些场合,资本家都要支出以货币形式流到工人手中的可变资本,另一方面,又在他的商品的这样一个价值部分上占有这个资本价值的等价物,在这个价值部分上,工人重新生产出商品总价值中属于他自己的部分,换句话说,生产出自己工资的价值。资本家不是用工人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实物形式,而是用货币把这个价值部分支付给工人。因此,对资本家来说,他的预付资本价值的可变组成部分,现在已处在商品形式中,而工人则以货币形式取得了他所出卖的劳动力的等价物。 因此,当资本家所预付的资本中通过购买劳动力而转化为可变资本的部分,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发挥作用的劳动力而执行职能,并通过这种力的耗费,作为新的价值以商品形式重新生产即再生产出来——也就是预付资本价值的再生产,即新生产!——的时候,工人也就把他所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耗费在生活资料上;耗费在再生产他的劳动力的各种资料上。一个和可变资本相等的货币额,形成他的所得,他的收入,这种收入能持续多久,要看他能够在多长时间内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 雇佣工人的商品——他的劳动力本身——在并入资本家的资本,发挥资本作用时,只是执行商品的职能;另一方面,资本家在购买劳动力时以货币资本形式支出的资本,在劳动力的卖者即雇佣工人手中,则起收入的作用。 在这里,几种不同的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亚·斯密并没有加以区分。 第一,属于流通过程的几种行为:工人把他的商品即劳动力卖给资本家;资本家购买这个商品所用的货币,对资本家来说,是为增殖价值所使用的货币,也就是货币资本;它不是被花掉,而是被预付。(这就是“预付”——重农学派所说的《avance》——的真正含义,这和资本家从哪里弄到这笔金币完全无关。资本家为生产过程支付的每一个价值,对他来说都是预付,而不管他是事前支付还是事后支付;它是为生产过程本身预付的。)这里发生的情形,只不过是任何商品出售时发生的情形:卖者交出一个使用价值(在这里是劳动力),而以货币形式得到它的价值(实现它的价格);买者交出货币,而得到商品本身,——在这里就是劳动力。 第二,在生产过程中,所购买的劳动力现在形成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一部分;工人本身在这里只是作为这个资本的一个特殊的实物形式,而和这个资本的处在生产资料实物形式上的要素相区别。在生产过程中,工人通过耗费他的劳动力,把一个价值加进被他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资料中,这个价值等于他的劳动力的价值(撇开剩余价值不说);因此,他以商品形式为资本家再生产资本家以工资形式预付或要预付给他的那部分资本;为资本家生产这部分资本的等价物;也就是说,为资本家生产一个他在购买劳动力时能够重新“预付”的资本。 第三,因此,在出售商品时,商品出售价格的一部分补偿资本家预付的可变资本,从而既使资本家能够重新购买劳动力,也使工人能够重新出卖劳动力。 在一切商品买卖中,如果只是考察这种交易本身,那末,卖者用出售商品获得的货币干什么,买者用买到的使用物品干什么,这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因此,如果只是考察流通过程,那末,资本家购买的劳动力为他再生产资本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劳动力的购买价格获得的货币则形成工人的收入,这也是完全没有关系的。工人的交易品即他的劳动力的价值量,既不会因为它形成他的“收入”而受到影响,也不会因为他的交易品在买者使用时为这个买者再生产资本价值而受到影响。

因为劳动力的价值——即这种商品的适当的出售价格——是由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量决定的,而这个劳动量本身在这里又是由生产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量,也就是维持工人生活所需要的劳动量决定的,所以工资成了工人赖以生活的收入。 亚·斯密所说的(第223页),是完全错误的: “维持生产劳动所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