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论限制能在本国生产的外国货物的进口(第5/7页)

航海法对对外贸易不利,或者说对可能因对外贸易而产生的财富增长不利。一国对外国的通商关系,像一个商人与其他人进行贸易往来时的关系一样,以贱买贵卖为有利。但是,在贸易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最可能有贱买的机会,因为贸易完全自由,鼓励一切国家,把它所需的物品,运到它那边来。基于同一原因,它也最可能贵卖,因为买者都集中于它的市场,货物售价可尽量提高。诚然,航海法并未对出口英国货物的船只造成负担。甚至是以往的外国人税法,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要收税。但以后的几项法令使大部分出口商品无需再纳税了。但外国人如果因为受我们禁止,或被我们收取高关税,而不能来此售卖,也就不会来此购买。因为空船来我国装货的外国人,势必损失从他们国家到英国的运费。所以减少卖主,即是减少买主。这样,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相比,我们不仅在购买外国货物时,要买得更贵,而且在售卖本国货物时,要卖得更贱。但是,由于国防比国富重要得多,所以,在英国各种通商条例中,航海法也许是最明智的一种。

第二,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一般是在国内对本国产品收税的时候。在这种场合,对外国同样的产品收取同样的税,似乎也是合理的。这办法不会给国内产业以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亦不会使流入某特殊用途的资财与劳动,比自然会流入的多。收税的结果,仅使本来要流入这用途的任何一部分资财与劳动,不流入较不自然的用途,而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在收税后,仍能在和收税前大致相同的条件下互相竞争。在英国,当国内的产品有此等税的时候,通常就对同种类进口的外国商品收取高得多的税,免得国内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嚷嚷地埋怨说,此等商品要在国内贱卖了。

有人认为,这第二种对贸易自由的限制,不应局限于输入本国而与本国收税品相竞争的那些外国商品,应该扩大到许许多多外国商品。他们说,生活必需品,要是在国内收税,那么不仅要对外国输入的同种生活必需品收税,而且要对从外国进口的,能与本国任何产品竞争的一切货物收税。他们说,这种收税的结果,必然抬高生活品价格,而劳动者生活品价格抬高必然导致劳动价格跟着抬高。所以,国内生产的各种商品,虽没直接收税,但其价格都将因这种税收而上升,因为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的价格上升了。所以,他们说,这种税收,虽只以生活必需品为对象,但实际上等于对国内一切商品收税。他们认为,为了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处于同等地位,对输入本国而与本国任何商品产生竞争的任何外国商品,需一律收取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额相等的税。

生活必需品税,如英国的肥皂税、盐税、皮革税、烛税等,是否必然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我将在后面考察赋税时,加以考察。但是,假定这种税有这种后果(它无疑有这种后果),一切商品价格像这样由于劳动价格的上涨而普遍上涨的情况,在以下两方面和特定商品由于直接收取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特种赋税能使特定商品的价格提高到什么程度,是可以明确的。但劳动价格的普遍提高,能在什么程度上影响各种不同产品的价格,却不能相当准确地判定。所以,要按各种国内商品价格上涨的比例,对各种外国商品收取相应的赋税,不可能做得相当准确。

第二,生活必需品税对人民境况的影响,和贫瘠土壤与不良气候所产生的影响大致相同。食粮价格因此变得比从前昂贵,正如同在土壤贫瘠气候不良的情况下生产食粮,需要特别的劳动和支出。在土壤和气候引起食物自然短缺时,指导人民如何去使用其资本与劳动,是不合理的;在对生活必需品收税引起人为的缺乏时,指导人民应如何去使用其资本与劳动,也是不合理的。很明显,在这两个场合,对人民最有利的是,让他们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劳动去适应自己的环境,使他们在不利的情况下,能在国内或国外市场占有优势地位。由于他们已经处于税收的高压之下,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已经给付了过高的价格,再对他们征收新税,要他们对其他大部分物品也付出过高的价格,这无疑是一种最荒谬的补救办法。

这类赋税,在达到一定高度时所造成的祸害,等于土壤贫瘠和天时恶劣所造成的祸害。但最普遍征收这类赋税的地方,却是最富裕和最勤勉的国家。其他国家,都经不起这么大的乱政。就如同只有最强健的身体,才能在不卫生的饮食下生存并保持健康,所以,只有各种产业都具有最大天然优势和后来取得优势的国家,才能在这类赋税下生存和繁荣。在欧洲,这类赋税最多的国家,要算荷兰,而荷兰之所以继续繁荣,并不是像那些荒谬的说法一样,是由于有了这类赋税,而是由于荷兰有特殊的环境,使得这种赋税不能阻止其继续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