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7 关于死亡(第2/2页)

但在古时候,由于检验手段落后,造成很多假死的人被装在棺材里埋进坟墓一段时间之后活过来,敲打棺材求救,这才出了这么多“鬼故事”。

老秦也遇见过“假死”。一个老人家在自家床上躺了好些天,邻居发现后,认为他已经死亡,就报了警。老秦到现场后,正准备检验“尸体”,老人家突然活了过来,瞪着眼睛,把老秦着实吓个半死。从此以后,老秦就牢记住一条,法医到达现场后,第一件事是排除现场险情,第二件事就是确证当事人是否已经死亡。

既然法医病理学是研究死亡的,那么是不是要对所有的死亡法医都进行研究呢?

每一秒钟都有死亡发生,如果每一个个体死亡,法医都要研究的话,法医“蜀黍”早就被累死完了。其实公安法医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死亡中的一个部分——非正常死亡,或者说是非自然死亡。

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顾名思义,就是自然界万物生老病死这样一种自然规律的结果。

一种是生理性死亡,就是衰老死。当机体的器官已经老化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机体就会出现多方面功能障碍,这些功能障碍会最终导致机体死亡。秦始皇想寻找的长生不老药就违反了自然界的规律,是不可能存在的。

另一种是病理性死亡。机体在生前被诊断为某种疾病后,因为疾病的发展或不可治愈等,最终导致组织器官衰竭、功能丧失进而引发机体的死亡,也就是病死。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猝死[注]。

老秦会详细地说说猝死,这是法医经常会遇见、也是麻烦比较多的死亡种类。猝死一般都是机体患有潜在性疾病,这些疾病平时不易被发现,在一些外界诱因的作用下,突然发作,这种发作可能就会直接导致机体的死亡。尤其是在外伤的诱发下,平时没有发现的潜在疾病突然发作而死亡,经常会引发死者家属对死因的质疑。猝死,也是唯一一种属于自然死亡却需要法医深入研究的死亡种类。

除了猝死,法医绝大多数研究的都是非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种类非常多,这也是为什么法医要掌握那么许多种死因的原因。但是综合概括,非正常死亡比较多见的是物理因素导致的死亡,比如工具打击人体导致死亡,掐扼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落入水中溺死,被雷电击中死亡等,都属于物理性死亡。另外还有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导致的死亡,比如中毒死亡,被化学药品腐蚀导致的死亡等。如果想再简单一些概括非自然死亡的原因,那么比较多见的就是外伤、窒息、中毒三种。

自然死亡也好,非自然死亡也好,只是死亡的种类,却不是死亡的方式。死亡的方式是法医在勘查、检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现场和尸体后,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不仅仅是法医专业,更需要现场勘查、侦查等专业人士共同工作,综合研判,最终才能得出一个比较准确的结论。什么是死亡的方式呢?简单说,死亡方式就是导致机体死亡结果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自杀,二是他杀,三是灾害事故(意外)。只有准确判断出死亡方式,才能指导警方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比如法医到达现场后,判断死者是被人掐扼颈部导致死亡。这种死亡,自己是不可能完成的,那么这就是一起命案。

最后举个案例。某县一位男子失踪,两天后在一座旱桥下发现其尸体,尸体上压着他自己的摩托车。在所有人眼里,这都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法医到达现场经过调查后,发现了三个疑点:首先,其头部的伤情不是一次性形成,不符合交通事故伤情;其次,衣服上多处血迹有疑点,如果是交通事故,死者着地后即呈仰卧位,血液流不到衣服上;最后,通过解剖发现死者后背和会阴部没有损伤。综合这三点,法医判断这不是一起灾害事故,而是一起他杀后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因为法医的判断,这个机关算尽的凶手最终无处藏匿,被绳之以法。

[注]世界卫生组织将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的死亡者定义为猝死。特点为死亡急骤,死亡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