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桑戴克的王牌(第8/9页)

赫克托讲得慷慨激昂,陪审团听得也是全神贯注。陈述完之后赫克托回到了座位,而陪审团的目光都转向了法官,好像再问:“法官大人,我们该信哪边所说的话?”

法官表情沉着冷静,手上翻动着自己的笔记,仔细参考和比较双方的证据,并时不时地在一些证据上标了一些记号。看完之后,他抬起头来,神情庄重,用一种极具说服力的语气对陪审团说道:

“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就没有必要花太多时间再来逐一分析每一项证据了。证据和陈词你们也都清楚地看到和听到了。而且,辩方律师对于证据已经做了非常详细而具体的分析和比对了,其过程是相当公正而清楚的。所以我在这里就不再做多余的重复陈述了。现在,我只是想对本案稍微做一些点评,希望对各位做出最后的判决有帮助。”

“不用解释各位都应该能看得出,控方律师说辩方律师所给出的科学依据是牵强附会的,控方的这种说法显然是一种误导。辩方陈词中唯一涉及科学依据的就是两位专家的陈词。罗伊医师和桑戴克医师都是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站在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推断和分析的。”

“对所有证据总结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发现,正如辩方律师所说的那样,整个案子最终就归结于一个简单的问题:‘在霍恩比先生保险柜中发现的指纹到底是不是被告所留下的?’如果是被告留下的,那么就意味着保险柜被非法打开的那段时间被告是在场的;而如果不是被告留下的,那么就意味着被告跟钻石被偷没有任何关系。而你们其实就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而我必须提醒你们的是,各位,本案的判决权完全在你们的手上,我的观点仅供参考,你们必须自行判断,最后判决可以依照,当然也可以完全忽略我的观点。”

“现在让我们通过手上的证据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这枚指纹到底是不是被告留下的。首先,有什么证据证明这枚指纹是被告留下的?能证明这一点的证据有:这枚指纹的纹路和被告指纹的纹路相同,并且两枚指纹的疤痕也是相同的。我们没有必要计算这种巧合的概率有多大;只要这枚血指印是一枚真真正正的指印,那么就可以毫无疑问判定这枚指纹是被告当时留下的。但是,辩方认为这枚血指印并不是一枚真指印,而是借助工具伪造的,也就是说这是假指印。”

“那么现在就有一个更明确的问题了:‘这枚指印到底是一枚真指印还是一枚伪造的指印?’我们先想一想手上的证据。首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它是一枚真的指印?对此控方拿不出任何证据。虽然两枚指纹纹路相同,但并不能证明血指印是一枚真的指印,因为伪造的指纹跟原来的真指纹的纹路本来就是相同的。因此,控方只是假设这枚指纹是一枚真指纹,然而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

“那么,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这枚指纹是伪造的呢?”

“这倒是有些证据。首先,两枚指纹的尺寸大小就有问题。同一根手指,不可能印出大小不同的两枚指纹来。其次,就是印这枚清晰指纹所要使用的工具。窃贼一般不会随身携带墨板和滚筒,到了现场把自己的指纹清晰地印下来。另外,这枚指印上有一小块白印。这块白印跟指纹模内的指纹上的白印一模一样。而指纹模上的这块白印是由于纸张原因偶然留下的。如果这枚血指印不是故意伪造的,这种巧合又该怎么解释?最后一点,指纹模曾神秘消失了一段时间,之后又奇怪地物归原主。以上证据都能够充分说明这枚血指印是伪造的。另外,桑戴克刚才已经向我们证实了,伪造指纹其实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

“上述事实都是本案的重要证据,请各位仔细考虑。深思熟虑之后,如果你们认为这枚血指印是被告留下的,那么你们就有责任宣判被告有罪。综合分析证据之后,如果你们认为这个这枚血指印是伪造的,那么你们也有责任宣判被告无罪。现在已经过了吃中午饭的时间了,如果你们愿意的话,我们可以暂时休庭,给各位多一些的时间来考虑。”

法官说完之后,陪审团聚在一起低声商量了一会儿,接着陪审团主席站了起来说道:

“法官大人,我们对判决已经达成了共识。”

这时被告已经被带了出来,站到了被告席的栏杆前。带着灰色假发的书记员也站了起来,然后对陪审团说道:

“各位陪审团成员,你们对这个判决已经达成共识了吗?”

“是的。”陪审团主席回答道。

“那么你们的判决是什么?判被告有罪还是无罪?”

“无罪!”陪审员主席特意高声回答道,同时转头看了看鲁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