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 国有地现场(第6/6页)
至此,绑架案件转化成了杀人案件。在代代木警察署设置了拐骗杀害女大学生事件综合搜查总部,组成了新的搜查态势。
以索要赎金为目的的绑架,杀害人质,停止索要赎金的案例,是罕见的。
5月19日上午7时罪犯向前桥家打索要赎金电话的时候,人质还活着。
在赎金没有到手,又在搜查尚未开始的时候,罪犯为什么杀害人质呢?应该说,迫使罪犯必要杀害人质的危险情况还没有出现。
一般说来,在人质是既年轻又具有魅力的女性时,罪犯会产生色情欲望的。而这次,罪犯既放弃了赎金,又没有奸污人质。也没有人质进行抵抗,激怒罪犯从而杀死人质的迹象。尸体除颈部有勒痕之外,压迫痕、皮下出血、皮肤破裂、殴打伤全都没有。
怎么考虑也找不到罪犯非要杀死人质不可的理由。
事件发生后,连日以现场为中心进行了搜查。最近罪犯作案时有一种倾向,大件的物品和资料不会遗留在现场。特别是指纹和脚印儿不易采集到。现在所注意的,是肉眼容易忽略的微小物质。
尘埃、沙土、植物片、花粉、纤维片等,都有可能是与罪犯有关的重要资料。
估计尸体上可能附着有这些微小物质,因而在解剖尸体时,从尸体和死者的衣服上采集了微小物质。对这些微小物质进行镜检或化验的结果,证明是聚酯(塑料)、尼龙、丙烯等化学纤维和金凤花粉、小麦粒、狗毛等物质。
不能断定这些微小物质是不是罪犯带来的,但在尸体发现现场没有生长着金凤花和小麦。另外,聚酯、尼龙、狗毛和绑架第三现场(被害者的汽车被发现的地方)的东西相一致。金凤花在佛寺周围盛开着。
但是,在这里又出现了丙烯和小麦的新资料。这些是过去没有发现过的资料。但不能马上断定说与罪犯有关系。也许是尸体发现者遗留下来的东西。
从被害人的居住地、拐骗现场、遗留物品发现场所、尸体发现现场等跨越东京市内、郊区及埼玉县来看,认识到协同搜查的重要性,于是指定刑事指导官为联络负责人。
6月2日,在代代木警察署召开警视厅搜查一科、国分署刑事科、埼玉县警总部搜查一科、埼玉县警相武署刑事科、各鉴别科的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搜查会议,决定了今后如下的搜查方针:
1.对尸体发现现场附近的行踪进行调查。
2.对该现场进行彻底搜查。
3.归纳一下对第三现场遗留物品的搜查情况。
4.追查从尸体上采集的丙烯纤维和小麦的来源。
5.找到尸体发现报告人。
6.调查医生、医务、药品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