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幕(第4/16页)

10号陪审员: 你什么意思?说什么呢?

9号陪审员: 你认为真理归你垄断,什么都由你说了算?

10号陪审员: 你要把事情闹大吗?(对其他人说) 你们也像他这么想?

9号陪审员 (对其他人说): 我认为这些足以说明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3号陪审员: 好啦。今天又不是礼拜天。我们不是来这儿听布道的。

10号陪审员: 垄断!天啊,看在上帝分上……

(9号陪审员欲站起,肩膀被8号陪审员摁住,又缓缓坐下。12号陪审员在记事簿上信手涂鸦。)

4号陪审员: 如果我们还打算讨论这个案子,还是就事论事吧。

陪审团主席: 对啊。我们是有任务的。快开始吧。如果有人有不同意见,请陈述理由。也就是说,告诉我们你的想法——我们可以告诉你什么地方搞错了。

11号陪审员 (看着12号陪审员的记事簿): 您做什么呢?

12号陪审员: 嗯?哦。(展示记事簿) 这是我在广告公司工作时的作品。“天生活力,营养早餐”,这句关于爆米片的广告词是我创作的。

11号陪审员 (微笑着说): 的确朗朗上口,方便记忆。

陪审团主席: 请专心点。

(2号陪审员起身走到衣帽钩处,从外套口袋里取出一盒润喉糖。)

12号陪审员: 不好意思,我有随手涂鸦的习惯。这样有助于思考问题。

陪审团主席: 我们还有事要做。总不能一直坐在这儿……

12号陪审员: 好的,我倒有一个主意。我也刚想明白,我们现在似乎得说服这位先生——(他指了指8号陪审员说) 证明我们是对的,而他是错的。或许我们该每人说个一到两分钟。不过,这也是我刚想到的。

陪审团主席: 不错,您的提议很好。正好我们是按陪审员序号坐的。

7号陪审员: 行啊。那就开始吧。

陪审团主席: 好。(对2号陪审员说) 您第一个发言吧。

2号陪审员: 嗯。这个……(略紧张,停顿了一下) 这个,很难说。我就是认为这个人有罪。我认为从证词上看已经很明显了。没人证明他没做。

8号陪审员: 没人需要证明他没做。举证责任归于控方。被告人不必发言。这是他的宪法权利。你们应该听说过。

2号陪审员 (不安地说): 我当然知道。我明白这些规定。我的意思是——嗯,这个人有罪。毕竟,有人看到他作案了。(无助地环视众人。)

3号陪审员: 好了。(拿起记事簿) 这就是我的看法,我对此案没有个人偏见。下面只谈事实。先听听二楼那位老人怎么说,他家恰好在凶杀现场正下方。凶案发生当晚十二点十分,他听到楼上房间传来激烈争吵声。似乎有打斗发生。然后他听到那孩子喊:“我要宰了你。”一秒钟后听到有人摔倒,他连忙赶到门口,看到小孩匆匆跑下楼梯,离开了公寓楼,于是打电话报警。警察发现死者胸口插着一把刀。

陪审团主席: 法医确定死者死亡时间大约在午夜时分。

3号陪审员: 对。这就是你面前的事实。你无法反驳事实,那孩子就是有罪。瞧,我跟其他人一样有同情心,我也知道那孩子只有十六岁,但他还是得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7号陪审员: 我同意你的看法,老兄。

4号陪审员 (摘下眼镜): 对我来说,那孩子的说法根本就站不住脚。他说案发时自己正在看电影,但一小时之后,他却说不出自己看了什么电影,主演是谁。

3号陪审员: 对啊。你们听到了吧。(对4号陪审员说) 你说得太对了!

4号陪审员: 压根儿没有人看到他进出电影院。

10号陪审员: 听着,还有住在对街的那个女人呢?如果她的证词不能证明本案事实,就没有别的什么可以证明了。

11号陪审员: 就是呀,就是她看到谋杀过程的。

陪审团主席 (起身说): 大家按顺序发言。

10号陪审员 (站起来,拿着手帕): 稍等一下。这个女人……(擤鼻子) 这个女人躺在床上睡不着。天太热,受不了。明白吧?她透过窗户,恰巧看到对街那孩子拿刀刺他父亲。时间正好是十二点十分。完全吻合。她是看着这小子长大的。两家遥遥相对,中间只隔了一条电车轨道,她发誓说看到是他干的。

8号陪审员: 透过当时正经过的那列电车的车窗。

10号陪审员: 对。这辆电车开往市区,上面没有乘客。车厢是暗的,还记得吧?控方在法庭上已经证明,只要灯光是暗的,完全可以透过电车车窗看到对街的情形。他们证明了这一点。

8号陪审员 (对10号陪审员说): 我想问你一个问题。

10号陪审员: 当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