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三章 被告陈述的什么?观众:去他妈的!(第3/3页)

好从而有自首的这个情节来判定王文远,再次减轻刑罚。

可是在这方面来陈述受害人有一定的责任问题,是不是不太合适?

面对审判长询问有没有什么想法,苏白直接开口:

“审判长。”

“对于刚才被告人所陈述的内容,我方认为全部都非常的不合理。”

“关于刚成年和自首的这两个观点,刚才公诉人已经进行过陈述了,我在这里就不过多的进行论述。”

“我只想陈述关于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最后一点。”

“这一点我不理解。”

“那就是刚才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杨帆在这个案子中进行了挣脱。”

“激怒了张大力,并且恐吓了张大力等人,让其有了强迫胡云云发生关系,还有杀掉两人的想法。”

“被告人委托律师陈述的这是什么意思?”

“你说的情绪责任,那你能说说什么属于情绪责任?”

“你的意思是杨帆不应该去激怒犯罪人员是吗?”

“是的。”吴振开口。

“好的。”苏白点头继续开口:

“可是,被告委托律师有没有想过,杨帆承担情绪责任,这一点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什么叫做责任?”

“在庭审上所陈述的责任一般都是法律责任的问题。”

“被告人委托律师是认为受害人需要承担相应部分的关于本案责任吗?”

“受害人杨帆被四名青年闯入家中控制,看到自己的新婚妻子被调戏。”

“难道说不应该有情绪,不应该有生气的想法,不应该反抗?”

“我不知道这一套理论是从哪里来的。”

“但是我很清楚被告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这些观点。

都是想要让这场案件的刑事责任降低,从而达到为王文远减罪的目的!”

“可是被告委托律师有没有想过,王文远在这场案件中做过什么行为?”

“入室抢劫,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并且是团伙作案性质,故意杀人!”

“他是整个案件中的主犯!”

“难道只是因为有了自首的情节就能减免其所应当受到的刑罚吗?!”

“或者说把相关的责任问题推给受害人杨帆,达到减刑的目的?”

“可是杨帆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吗?”

“我认为不应当,在法律的定义上也不应当!”

“所以基于以上。”

“我想请被告人委托律师,不要将责任抛给受害人!”

“在这里,我想再次提醒一句,两名受害人在生前都遭受到了残忍的折磨!”

“被告人的年龄虽然都不大,但是已经达到了负有刑事责任的问题!”

“无知者无畏,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不懂,并不是其他人的责任,而是他们自己的责任!”

“理应由他们各自承担!”

……

苏白的声音不大,但是传遍了整个庭审场。

吴振想把一定的责任抛给杨帆,用以达到让王文远减刑的目的。

可是王文远是什么情况?

王文远是主犯!

这么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涉及到了两条命案!

并伴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想凭一个自首情节就要判缓刑?!

怎么可能!

吴振的其他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也只是有一定道理!

这场庭审的影响力那么大,他陈述的又没有法律依据。

审判长怎么可能采纳他的意见?

减刑这件事情想都不要想,必须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