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第2/3页)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

???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怎么说呢……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

有了后续的情况。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在得到委托后。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临沙县看守所。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看守所内。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凭啥?”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

“好的律师……”

方如风点了点头,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等到走出看守所,苏白轻呼了口气。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总体来说……罗大翔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会受到最高检的重视。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罪名不合适。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实。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再有就是。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那么最高检很有可能会对本罪名进行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条款。

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写进了刑法书当中。

……

卷宗和判决书苏白都在去和方如风会面的时候看过了判决书和卷宗。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基于常理而定,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