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八章 激烈辩诉,审判长的倾向!(第2/3页)

他原本是不愿意,因为本次案件涉及到太多东西的。

可是没有办法……

这一次庭审只能由他进行审理。

深吸了口气,胡军开始让检方陈述起状书。

“庭审流程就绪,人员信息核实完毕,请检方开始对本次庭审的相关内容进行陈述。”

马虎作为公诉人,在听到审判长的开口后开口陈述。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检方的相关陈述如下:”

“检方对被告方李某,张某以及薛某,认定犯罪情形为寻衅滋事。”

“认定原因:”

“李某,张某和薛某,以他们三人为首,形成了一个团体,并且和其他人员向顺安地产有限公司,进行不正当活动。”

“达成了依照寻衅滋事罪中的,客体和客观条件。”

“在寻衅滋事中,本体的客体条件是扰乱了公共秩序。”

“客观条件是,表现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组织了将近50名人员,在顺安地产有限公司前进行活动,严重影响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正常的公共秩序。”

“达到了提起公诉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方予以对李某,张某和薛某等组织人员,提起公诉。”

“推荐刑期:薛某作为主要核心成员,提议者,检方推荐刑期两年06个月。”

“李某和张某作为主要人员,推荐刑期一年06个月。”

“审判长,检方陈述完毕。”

马虎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这个案子怎么说呢。

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其他大的问题了,既然已经提起公诉,那么肯定是要判的,具体的判决在审判长那里。

他只需要提供一个说的过去的判决条件就行了。

只要有证据,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

对于相关法律的理解,每个审判长有不同的看法。

尤其是像寻衅滋事,这种罪名。

这场庭审还是要看审判长对于法律的理解,倾向性在他们这边。那么这场庭审只要是提起了公诉,就算是已经结束了。

毕竟……

这种案子不像其他案子,缺乏关键性的证据和法律说明依据。

对于寻衅滋事的理解,全看法官的考量,要不怎么说寻衅滋事是万能罪呢?

审判长席位上,胡军将注意力转向被告方委托律师。

“被告方对于检方的控告有没有什么要说的?”

“有的审判长。”

“那说说吧。”

听到审判长的话,苏白当即开口:“我方并不认同检方的陈述,具体有以下几点:”

“检方在陈述我方当事人,犯了寻衅滋事。”

“作为法律界的人员,应该都知道寻衅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条件的。”

“那就是需要对于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坏。”

“虽然寻衅滋事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可以按照每个人的思路去理解,造成破坏的范围严重性。”

“但是我方完全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啊!”

“检方陈述的李某,张某和薛某三人作为我方当事人触犯了寻衅滋事,是通过寻衅滋事的第四点: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我想请问一下,检方是不是通过这一点来认定我方寻衅滋事的?”

马虎:“是的。”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对于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是怎么认定的呢?”

“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两点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过程当中,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并没有起哄,他们只是进行正常的维权行为,也没有造成什么所谓的公共秩序混乱。”

“所以在没有起哄的情况下,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的混乱。”

“我并不是太能够理解检方认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什么意思,检方能够对此进行详细的陈述吗?”

面对苏白的询问,马虎开口:

“根据对于寻衅滋事的指导和相关定义,起哄是指多人在同一场景下进行的同一行为,造成了相关的公共秩序混乱。”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当中,涉及到的人数高达数十人,已经达到了对于团队的定义。”

“影响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很好解释,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组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公司运营。”

“并且对于顺安地产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声誉和其他情况的影响,面对执法人员的劝解,李某,张某和薛某不听劝阻,仍然继续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于以上行为,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判定其寻衅滋事有什么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