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七章 情与法?苏白:我都要!(第2/3页)

秦勇倒是很好奇被告方委托律师会从哪个角度来进行无罪的判定。

法槌敲响。

秦勇开口:“针对于被告方当事人广有志的行为。”

“法院方面进行判定:广有志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各方还有什么其他异议吗?”

王强在听到审判长的判定的时候,扭头看向了自己的委托律师张硕。

“张律师……审判长的这个判定,会不会影响到庭审的最后判决啊?”

张硕点了点头:“如果考虑到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话,会影响到庭审的最终判决,可能会减免刑期之类的。”

“减免刑期?”

王强的脸色微变,减免刑期那肯定不行啊!

“张律师……你之前不是和我说过,可以不让对方判定成为见义勇为吗?”

张硕微微点了点头:“是可以让对方不被判定成为见义勇为,但前提是你当初拉扯的那名女性和你有着特殊的关系,比如说你们两个认识。”

“这一点我记得我好像提前和你说过了……”

“更关键的是,执法方已经进行过立案认证了,除非让那名女的再更改口供,不然的话没有机会……”

“在这次庭审场上认定的见义勇为,是改不了的了。”

“不用继续想了。”

张硕的最后一句话,算是打灭了王强的想法。

王强默默的点了点头,没有再多说什么。

各方都没有异议。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秦勇再次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这一次的庭审,最关键的地方有两点。

第一: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对王强的伤害有没有具体的关联。

第二:见义勇为的行为和故意伤害的两者是否要分别承担相关的责任。

只需要这两点的关键内容进行答辩完成。

那么,本次庭审就可以大致的判定广有志是否有罪。

想到这里,作为审判长的秦勇开口:“现在已经判定广有志在当时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检方认定广有志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对于本案中的王强造成了重伤,属于故意伤害。”

“并陈述了广有志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

“检方能不能就这一点,进行详细的解释?”

“可以的审判长。”

唐亮点了点头继续开口:“审判长判定广有志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此一点上,我没有任何的异议。”

“但是。”

“广有志帮助其他人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上其性质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险进行的无因管理行为。”

“从刑事上来说,广有志在此过程当中,他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因此,他的故意伤害是成立的,并没有因为他的见义勇为行为而消失。”

“虽然在这方面我非常理解广有志明明是进行了见义勇为行为,为什么还被提起公诉……于情面上并不符合。”

“但是情和法要进行分开,广有志对于王强造成重伤这一行为是结果,从这一方面来看,广有志有着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且造成了王强重伤的结果。”

“这是既定的事实。”

“并不能因为他见义勇为了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的行为。”

“如果因为他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不判定他是故意伤害,这是对于法律的亵渎,也是因情而对法律的不尊重!”

“基于这一点,检方坚持认定,广有志的行为是故意伤害。”

唐亮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以及被告方席位。

他的陈述非常简单。

说白了。

意思就是他也认同广有志属于见义勇为。

但是见义勇为又怎么样?

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故意伤害是故意伤害,两者之间要进行分开。

从唐亮的陈述中不难看出,他的观点是见义勇为,不能为故意伤害的行为买单。

也就是说……你的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施暴人造成了伤害,伤害是实质的。

有了这种实质性的结果,那么你就是等同于说故意犯罪。

对此,还针对情和法进行了阐述。

啧啧……

苏白在听到唐亮的陈述,微微抬头看了一眼唐亮。

唐亮说的对吗?

对!

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他并不认同。

于是开口反驳:“我想请问检方,你怎么就能认定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和故意伤害是分开的呢?”

“广有志的见义勇为行为……从一开始的角度来看。”

“是什么?”

“是针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阻拦!”

“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吧?”

唐亮:“没有任何问题。”

“那么在对王强的不法侵害进行阻拦的同时,王强是不是进行反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