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章 直接说了,我怀疑你作伪证!(第2/4页)

这可是你自己挑起来这个话题的哈……

我本来想留在后面说,可是你既然这么说的话,那么我只好顺着你的意愿来了。

是!

被害人女方指甲中的确是有林满浩的DNA,如果这么说的话,的确是强有力的证据。

可是你用一个单方面的证据,就能指控一个人犯罪了?!

凭什么?!

法律的定义是怎么说的?!

仅仅DNA的验证就能判定人犯罪了?

这DNA怎么来的你心里没数?

庭审进展到这一步以后,诉讼双方的辩诉和进展完全是在证据以及证据是否符合流程规则来说了。

咚咚!

“请诉讼方进行陈述。”

“好的审判长。”

苏白开口:“请问被控告方,你说走访了多人,锁定了很多嫌疑人,其中有证据能够证明吗?”

“还有……我方并没有以片面来进行诱导庭审,被控告方说的强有力的证据指的是,DNA检查报告。”

“对于一般的情况来说……DNA鉴定报告的确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的含义以及法定种类。”

“其中说明:”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中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DNA鉴定是证据,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条对于证据的适用范围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的结果不是最终结论,仍然需要相关部门经过司法机关结合全案,以及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本案,在进行审查阶段,没有结合其他证据直接进行认定事实,直接通过DNA的检验报告,来确定林浩学的犯罪事实依据,明显是不符合法律的依据的。”

“同时。”

“根据我方当事人林浩学的陈述,他在当时已经陈述和解释过,他身上血痕的来源。”

“犯罪嫌疑人的表述,是证据中关键的一个证据来源。”

“在证据发生冲突的时候,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查实属实,也就是说,需要对于林浩学身上的血痕来源进行查证,才能确定DNA鉴定报告无误。”

“单单凭借一个DNA证据,并不能代表是强有力的证据。”

“同样,只拿出来一个DNA证据,不对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进行查证,程序违规,那怎么认定DNA报告就是准确的呢?”

“换个说法,我方质疑DNA报告来源的合法性!”

……

现在是,直接开始质疑证据的真伪性了……

苏白从法律上定义的证据种类,到最高法检指导的解释和适用进行陈述。

再结合案件。

最后一句话,形成了一句爆杀。

不从案件的全貌进行考虑,单单凭借一个DNA报告,怎么认定犯罪嫌疑人……?

哪个案子都只能说是把DNA当做主要证据,而不是唯一证据。

既然犯罪嫌疑人提出来了自己的解释,那么就需要去进行查证,必须查证以后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审理判决。

犯罪嫌疑人拿不出来其他的证据和解释还好。

有了解释和反驳。

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质疑你DNA来源了。

你还拿DNA说事情,那么我就可要质疑你DNA报告来源的真实性了!

这一点,苏白本来打算在后面再提起的。

可是没有想到严向上直接提出来了,那么他也就不客气了,直接顺着这个说下去了。

实际上。

从卷宗和证据上面。

苏白对于这个DNA鉴定一直有着疑惑。

你DNA鉴定都做了,已经坐实了林浩学的犯罪事实了。

还在乎费那么一点时间,去针对林满浩说的血痕的来源进行查实吗?

一般情况下肯定不会!

要知道。

不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相关重要证词进行查实,这在流程上,已经算是重大的违规行为了。

如果律师当庭提出,那么法院基本会因此判定控告证据不足,检方败诉。

主要证据都有了。

你还弄的那么费劲,非要违规判决……?

这其中,说没有问题,谁信……?

这可是三方互相监督!

这么大的流程漏洞,不知道……?

不可能不知道……

不可能不知道……又出现了这么一个问题。

啧啧啧……

这TM不是冤假错案是什么?!

……

在苏白发出了质问以后,严向上背后唰一下出了冷汗。

这个问题……的确是一个难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