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章 指控,申请死刑判决(第2/3页)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故意犯罪,查实属于重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力恶劣,有权判处死刑。”

“即,检方申请,判处秦小峰死刑。”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郑立军照着提前准备好的材料,将诉讼申请和相关的事宜陈述完毕以后,抬头看向审判台。

审判台上。

于彩霞根据郑立军的陈述,将庭审材料简单的整理了一下。

随后又看向了控告方席位上苏白。

“请问控告方被害人一方,还有没有要继续补充说明的……?”

该说的检方郑立军都已经说过了。

申请死刑。

并且补充了一系列的证据说明。

在陈述诉讼申请阶段,苏白也没有什么好补充的了。

理清思路。

苏白开口:“审判长,我方对于检方的诉讼申请陈述,没有要补充的了。”

咚咚咚!

法槌敲响。

“控告方陈述完毕,现在请被告方律师做辩诉。”

压力给到了姜民的身上。

在这个案子一审和二审的时候,都是姜民在做辩护律师。

说实话,辩护压力不是很大。

只要按照正常的流程来走。

死刑几乎不可能,判一个死缓肯定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可是这一次的重审……

目前苏白申请用回避原则是已经把合议庭成员都换了一遍。

面对苏白这个南元律师事务所的“天克”,他是真的没有没有胜算的把握。

不过,针对这场辩护还是需要继续尽力进行。

深吸了一口气。

姜民开始做减刑辩护。

“好的审判长……”

“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我方当事人,认错态度良好,主动认罪,不存在拒不认罪的情况,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供认不讳。”

“二:根据我方当事人的描述和执法方的证据表明:”

“第一,我方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并不知道陆影是孕妇这一事实情况。”

“第二:我方当事人车辆里携带刀具,但是我方当事人携带刀具的目的,不是故意杀人犯罪。”

“第三:我方在发生争吵的时候,不是第一时间进行动刀行凶,而是在争吵激烈和对方言语的刺激下,进行了行凶,这不属于故意谋杀。”

“按照犯罪心理学的理念,这是一种在冲动行为下的心理,情绪犯罪,也称做激情式犯罪,这类犯罪的动机不是单以故意杀人为目的。”

“而是以施害人的心理状态而呈现的一种犯罪行为。”

“同时,我方的年龄刚成年,有这种心理是属于一种正常的情况。”

“另外,我方当事人具有自首的主观意愿,刑法规定,自首应该适当减轻犯罪人的处罚,犯罪轻微的应当免除处罚。”

“我想请审判长从这几个方面去考虑对于我方当事人秦小峰的判处,而不是直接以控告死刑为结论。”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姜民在陈述完以后。

苏白目光落在被控告方的席位上。

姜民没有否认秦小峰的犯罪事实,因为这一点否认不了。

能看的出来,是对方是尽量从其他方面去争取秦小峰的减刑和驳回死刑的诉讼请求。

其中有两点关键点。

第一点是从主观携带刀具的目的来讲的,从而论证了秦小峰不是故意谋杀,而是激情犯罪。

这两点有着很大的区别。

当初苏白在为齐丰辩诉的时候,就用了情绪性犯罪这一观点来表达了齐丰的主观。

他没有想到,姜民将其用在了秦小峰的案子中。

要知道,故意谋杀的主观犯罪动机强烈,肯定是从重判严判这方面进行判处。

而情绪性犯罪,相比较主观故意谋杀方面,主观犯罪动机要稍稍弱上不少,可能会达到从轻判处的结果。

这是姜民辩诉的第一个关键点——激情杀人,情绪性犯罪。

第二个关键点,则是从自首这方面来讲的了。

在法律的定义上。

自首的确可以从轻处罚。

这也是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坚决抵抗的法律措施。

可是……

秦小峰确定是自首……?

对于这个结论,苏白不能说是不确定,但是对方也不能说是确定吧。

咚咚咚!

审判长于彩霞敲响了法槌,在听完姜民的描述以后,于彩霞微微皱了皱眉,紧接着看向检方。

“检方对于被告的陈述,有没有什么反驳的地方……?”

郑立军看向诉讼材料,眉头紧皱。

对于这个案子,他了解过很多遍,根据对方的这种说法的话,判死刑的确是不合理。

但是自己作为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