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四章 问答会(第4/5页)

不少百姓是稍稍点头。

张斐又继续说道:“如果有地主没有有效的遵循约定,亦或者说直接违反约定,也只有参与约定方才能够对此起诉。这就好比一份买卖契约,其中一方没有遵守契约,如果另一方无所谓,不追究,其他人就无权干预,也包括官府在内。

这就是皇庭为什么要驳回官府的起诉,因为官府不是其中的参与方。同样的道理,乡民也不是参与方,虽然某些的地主所作所为,可能会影响到乡民,但乡民也无权起诉他们。

更简单一点说,他们是没有义务低息借贷给百姓,只有参与的乡绅,或者其他地主能够起诉他们。

其实之前也有一些乡绅来询问过,想要起诉那些不愿意借贷的人,但是根据他们约定的内容,只是约定了一分五的利息,并没有约定如果面对乡民求助,他们就必须借贷,目前来说,并没有地主以超过一分五的利息借贷给乡民。

当然,我不认为那些投机取巧的地主占得便宜,因为诚信是非常重要的,有了这一次,下一次就没有人会再相信他们,皇庭方面还是希望大家能够遵守诚信,但皇庭能做的也就只是如此。”

在场的大地主听到这里,是一点也不慌了,如今这年代,都讲究契约,诚信有个屌用,再者说,你们该借还是会来借的,老子又不缺那点利息钱。

一个书生突然道:“我明白大庭长的意思,但他们当初是以宗法来约定的,而不是一份普通的契约,乡民应该也算是参与方吧?”

“这是一个好问题。”

张斐笑着点点头,道:“我们皇庭对此也是慎重考虑过,这里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宗法应该是涉及到每个乡民,因为乡民也不能以一分五的利息放贷,而不仅仅是约束参与约定的各方,乡民应该就有起诉的权力,当然,这里我要特别说明,即便乡民起诉,这官司也一定会输,因为暂时没有人违反这个约定,他们只是选择不借,这并未违反契约。

可是,那份约定从头到尾,也并没有写明乡民的义务和责任,只有少数的人在上面签名,表示同意,如果说有乡民以高于一分五的利息放贷,皇庭其实也很难判他们的违反约定。

目前朝廷对于宗法的定位是类似于家法,但如父子之间,是有着血缘关系,在许多事务上是不需要拟定契约的,责任相对是比较明确的,但目前宗法又往往能够约束整个乡的乡民,他们相互之间不一定有血缘关系,就更像似百姓之间的一种约定俗成,这就导致其中责任和义务并不清楚。但我们皇庭到时会针对宗法,进行一些完善的。”

当即有一个老者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司法不应干预宗法。”

张斐回答道:“现在的问题就是不清楚这宗法到底属于家法,还是属于国法?”

老者不语。

说真的,他自己都不清楚。

其实这个宗法本就是家族制度,起源于那王公门阀时代,当时大家族周边的乡民都是他们的仆人,当然是要遵守他们家的宗法,但是现在由于门阀凋零,士族兴起,而士族和百姓的地位也从家仆变成佃农,主仆关系变成契约关系,但是官府又需要他们乡绅来管理乡村,于是就继续给予他们这个权力,其实就是介于国法与家法之间。但这跟公检法还是有矛盾的,因为公检法什么都管,其中的民事诉讼与宗法有很大的重叠,这当然需要调整。

张斐又道:“当然,皇庭也不是要废除宗法,只是要明确责任和义务的关系,因为根据我所了解,宗法只是少数人拟定的,但整个乡村的人都受到宗法的约束,又并没有明确拟定宗法之人对履行宗法之人的责任关系,不能只有约束,而没有责任,这是不对的。”

不少士绅对此非常不满。

他们当然只想拥有权力,同时尽量少承担责任。

反正,模模糊糊是最好的。

其实模模糊糊就是人治,人治也是要尊法的,讲规矩的,只是法律模糊不清,那就什么都是我说了算,而法治就是要求清清楚楚,越清楚的条例,这人治的机会就越小。

可是百姓们却非常拥护,是一个劲地点头。

士绅们也不好多说什么。

他们清楚,在这个问题争下去,他们是得不到支持的,只能盼着张斐早点谈及下个话题。

张斐也未对此纠结太多,又拿起第二份文案,“关于第二类问题,主要是关于契约方面的。首先就是违约金,关于这一点,皇庭在法报已经解释过,有人仍然不理解,为什么提前还钱还得受罚。

因为法制之法不光是捍卫借债人的正当权益,也包括捍卫债主的正当权益。皇庭是很难去判定,债主选择是否借钱给借债人,以及借多少给借债人,中间有没有考虑过年限问题。故此皇庭一律认为,借款年限是属于债主和借债人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