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二章 堂下何人,为何状告本庭长(第3/4页)

这话说的,院外百姓都逗笑了,这也能行?

苏辙站起身来,一本正经道:“根据我们检察院调查,关于这份法报上面的内容,全都是张庭长授意。”

说话时,他扬起那份法报来。

张斐点点头道:“不错,这份法报上的内容,的确是本庭长授意的,本庭长对于这篇文章的每个字,都将负有责任。”

苏辙又道:“但是我们检察院认为,这法报上的内容,违反了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原则,乃是张庭长以公谋私,以此来扩大皇庭的权力。”

张斐问道:“此话怎讲?”

苏辙道:“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确实有包含自由立契的含义,但这只是次要,其中主要意思,是官府不能过多干预民间的债务纠纷,而并非是干预立契的初衷。

民间立契,若有纠纷,官府是可以不为受理的,尽量让契约的双方,依靠民间的规矩去解决,官府秉承这一原则,最多也只能追讨本金,而不能追讨利息,但也只能用苔刑来迫使百姓还钱,甚至不能派人去百姓家扣押财物。

虽然之前张庭长帮助士兵、盐商追讨相应的赔偿,其中也包括利息,但那也只是在双方的和解下发生的。

但是根据这份法报的内容,等同于赋予皇庭强制干预私契的权力。尤其是法报中最后一点,双方必须在契约上写明债务承担,可众所周知,当下的契约,只写定利润分配,而不会写明债务分配,若有纠纷,是双方调解,不会诉讼到官府,而如今皇庭要求写明这一点,就证明皇庭将会介入其中,用司法权,去处理民间的债务纠纷。”

这古代的契约,只规定利润分配,而不规定债务分配,因为契约对于古人而言,只是合作的起点,是没有终点的,通俗一点的说,大家合作的好,那就继续合作,合作不愉快,那就不合作。

这也是为什么古代契约都非常短,不像后世的契约,会写明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意外,这债务该由谁来承担。

如果发生纠纷,官府是可以不理会,也很难去理会,因为没有明确的债务明细,律法中也没有这么写规定。

但在京城,汴京律师事务所的新契约已经加上了债务分配的条例。

但那也属于民间事务,官府并没有规定你这么写,因为当时张斐不是大庭长,他只是一个珥笔。

而如今皇庭要求写明债务问题,官府就是要干预,给判决带来依据。

张斐点点头道:“你说得不错,本庭长要求写明债务承担,就是为皇庭强制执行赔偿,提供依据。”

院外立刻响起一阵哗然声。

虽然很多人也不知道为什么会发出哗然之声,也许是被双方争论感染,就觉得这很可怕。

苏辙道:“但是这违反了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原则。”

他为什么纠结这一点,就是因为他的主张,是限制官府的权力,这也是保守派一向的主张,更倾向于道家无为而治,民间有民间习俗,官府就不应该过多干预。

一旦官府有强制执行的权力,那官府就有侵占百姓权益的理由。

这其实跟反对王安石主张,是一个道理。

王安石说得很有道理,司马光也不是不认同王安石的道理,他反对的是王安石借新法扩大的官府的权力。

但你都做不到依法收税,你能做到依法放贷。

收个税,各种支移、折算,你放贷不得七出十八归,你又是裁判又是运动员,这谁能玩得过你。

苏辙也是担忧这一点,你一旦强制执行,那你的人就能冲到百姓家去,收刮一切。

“这并不违反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原则。”

张斐摇摇头,道:“反倒是苏检察长这番言论,有以偏概全之嫌。”

苏辙问道:“张庭长此话怎讲?”

张斐道:“敢问苏检察长,任依私契,官不为理这个原则,是严格规定,官府不应受理任何契约的纠纷吗?”

苏辙摇摇头:“那倒也不是。”

张斐笑道:“有大量的证据,可以证明官府是受理契约纠纷的权力,可见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原则,并非是要求官府不予受理任何契约纠纷,而是给予官府不予受理的权力,但里面还有一个原则,就是要求官员,要依照契约来判定是非对错,而不是由政法来判定是否对错。”

旁边一个士大夫忍不住问道:“这二者有区别吗?”

“有。”

张斐破天荒应了一声,又解释道:“律法是基于道德,追求公平正义的,而契约是追求利益的,假设两个商人签订一份契约,但可惜合作失败,如果履行契约的话,那么一方可能会倾家荡产,甚至于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官府该如何判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只要符合自由、平等、公平的契约原则,就应该根据契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