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革命时代的内战(第2/11页)
17世纪晚期的历史学家重新构建了一系列颠覆性的“革命”,他们还将这种革命范式运用到罗马历史的叙述中——从早期王政时代,到共和国时期再到罗马帝国,包括了几个世纪的罗马历史。[7]例如,英国神职人员劳伦斯·埃查德(Laurence Echard,1672—1730)所著的《罗马史》(The Roman History from the Building of the City to the Perfect Settlement of the Empire by Augustus Cæsar,1695及以后)就是遵循了这种思路,并且他还运用同样的思路翻译了法国学者皮埃尔·约瑟夫·德奥尔良(Pierre Joseph d’Orléans)的著作《斯图尔特王朝的英格兰革命史,1603—1699》(The History of the Revolutions in England Under the Family of the Stuarts, from the Year 1603 to 1690,1722)。与此同时,历史学家维托(Vertot)在完成他的畅销作品《罗马共和国的革命史》(Histoire des révolutions arrivées dans le gouvernement de la république romaine,1719及以后)之后,延续这一风格创作了之后的葡萄牙和瑞典的“革命”史。[8]其他效仿者则会仔细剖析欧洲历史中以及更广阔的欧亚历史中的所有革命。综观这一流派的写作,内战始终被列入革命的篇章中,但是革命在概念上却没有和内战相区分。并且,在欧洲,“革命”成了对亚洲暴力动乱的标准称呼,包括1644年中国明朝的灭亡。直到18世纪末期,欧洲人不再将亚洲的动乱称为“革命”。他们小心翼翼地保留这个词,因为他们要把“革命”一词用在自己的政治变革上。[9]
那时,当代欧洲思想家至少可以区分三种形式的内战:大概可以被称为“继承者”“超分裂主义”和“分裂主义”。“继承者”内战是君主制政体中更容易发生的罪恶。阿尔杰农·西德尼以及其他许多人就曾毫不留情地指出,自中世纪起,“继承者”内战就像瘟疫一样一直笼罩着君权,其源头就是对欧洲王位继承权的争夺。在1680年——当时,在不列颠和爱尔兰,两个斯图尔特家族正在争夺三个王国的王位继承权——西德尼写道,这种继承权的斗争就像罗马内战一样。它们是重复发生的,并且可能永远不会结束,因为他们是源于君主制的本质:“君主的暴政,和其他人渴望掌权的野心”,就意味着“一场内战的结束,就是另一场内战的开始”。[10]这是罗马内战的循环模式,转移到了后罗马时代的世界中,既包括君主制政体,也包括共和制政体。
“超分裂主义”的内战,是指对立的党派争夺同一片领地的主权。这正如罗马隐喻中所描绘的,同一个国家分裂成两派,而他们都试图取代对方。罗马人及其继承者都十分清楚,分歧本身并不是这一类型内战的主要特点。内战中的双方——无论是君主制还是共和制下国家统治者和反抗者——“至少是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了两套分裂的体系,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才是这一类型的主要特点。 [11] 这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非事实。然而,起源于18世纪中期的内战的法律构建,将会对法国和美国革命期间的争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于19世纪的国际法领域也会有积极的作用,但这是后话了。
“分裂主义”内战,产生于18世纪后期,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现象。分裂,诚然也曾是罗马时期的一个内战类别。但当时的含义与后来截然不同。分别在公元前494年、前449年和前287年,罗马的底层阶级——平民——发起了暴动并且撤退到了城外。这被称为“平民撤离运动”,但最后并没有发展成为内战,而且这些运动的发生时间,远远早于罗马人将公民内部冲突称为战争的时期。“分裂”在现代的含义,更多是指一个政治团体试图脱离本来的政治权威的控制,以获得独立身份。或者用美国《独立宣言》中的话来说,就是“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联系,并按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旨意,以独立平等的身份立于世界列国之林”。[12]18世纪晚期之前有过几个这样的先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16世纪80年代荷兰对西班牙君主的反抗;只有在1776年,英国的北美殖民地成功地从帝国独立出去之后,这种类型才变得更常见,并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因此,美国人民为内战提供了一个真正具有革命性的概念,并且在此后的两个世纪里被全世界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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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学者艾莫尔·德·瓦特尔(Emer de Vattel,1714—1767)是阐释内战的现代含义的伟大开创者。现在的人们多半不知道,他除了是一名学者以外,更是整整100年中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思想家。他出生于瑞士的纳沙泰尔,立志要从事外交方面的工作。他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用当代的语言来说,是国家和自然法则,即起源于罗马法律和哲学的知识传统,研究如何用人类与生俱来的理性来统治国家和个人的行为。瓦特尔的主要作品《万民法》(The Law of Nations,1758)[1]是一部全面而简明的著作,总结了适用于国家行为的自然法则。这部著作让他在德雷斯顿的萨克森获得公职,也确立了他作为伟大法学权威的地位。更不用说托马斯·杰斐逊及其他人在1776年起草美国《独立宣言》时,正是参考了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