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空中作战的组织(第6/7页)
国防机构能从航空科学进步和工业进展中间接获利,但它无法促进这些进展,一切从事航空科研和试验的军事机构应由经过训练的文职人员掌握。我认为它应由公共教育部监督,因为航空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实验并不具备特殊的军事性质。所有这类机构应向全体航空研究人员开放,不管他是不是军人,这样就可以避免垄断,一切垄断必将导致萧条。于是,军事部门如果需要某种特殊类型或具有特殊设备的飞机,它只需向这些机构提出要求,请他们研究并生产这种飞机。我相信,军事部门所获得的答复要比其他途径更快、更满意。
军事领导部门不用监督民用飞机的适航性和飞行员训练,正像它不必操心汽车的制造和管理一样。如果国家来管理这些事,它应像监督公用事业和驾驶执照那样通过某种民政机构办理。军方的介入,不仅增加了额外负担,而且会致使军航和民航产生不和,为了双方利益这是应当避免的。
为了增进人们对航空工业的兴趣,应当举办航空比赛、飞行表演、竞争、展览等,这些活动也应由民政部门或私人企业去举办,除非有军用飞机参加表演,否则军方不应介入这些活动。这类体育性和竞赛性航空活动将会发展,完全具有新特点的新活动也会出现。但是我要强调,军事部门不要介入其中,要摆脱妨碍其本身活动的这类沉重的额外负担,军事部门的事已经够多了。
我说过,国家应设立专门预算用于对国防无直接关系的民航活动,军事当局没有权力将这笔预算分配到各种活动中去。需要建立一个民政协商委员会来研究这件事,提出预算分配建议。
中央组织
根据前面几章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个管理军航和民航的中央组织应遵循下列原则。
1.配属航空兵归属陆军和海军,由它们分别提供预算。
2.为独立航空兵提供单独预算,这即是未来独立空军的核心。
3.为民用航空提供单独预算。[1]
4.将一切非军事性航空职能转交民航,减轻军航的负担。
5.由各自的组织明确规定和控制分属陆海军的配属航空兵和独立航空兵的航空兵器的数量和质量,这些组织应完全控制这些兵器的编制和使用。[2]
根据上述主要原则,中央组织可以按下述方针建立。
1.(1)陆海军配属航空兵对其所需的器材不承担航空技术职能,而由一个技术机构(我在后面将谈到)按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向它们提供;(2)陆海军配属航空兵不对其人员进行航空技术训练,这种训练将由一个航空技术机构负责。
2.我已指出,应当创建一个机构,负责在预算份额限度内监督独立航空兵的组织,这个机构对在它管辖下的轰炸机和驱逐机进行考察,以确定独立航空兵的组织、指挥、训练和使用。同上述一样,这个机构不承担航空技术职能。
3.应当创建一个机构(制造局)按质按量向各个航空组织提供特种器材,这些器材应当完全来自私人工业。
4.应当创建一个机构(人事局)按质按量地训练陆海军配属航空兵和独立航空兵的人员,这种训练完全由非军事部门承担。制造局和人事局行使其职能时不包括执行机构或学校,它们应是精干的机构,只负责指导各种活动,输送人员和器材,它们应对输送的人员和器材的质量负责。为了消除这些机构分散工作造成的浪费,它们应由一个最熟悉航空的负责监督独立航空兵的部门直接监督。
5.要创建一个协商委员会研究和建议,如何最好地使用民航拨款,研究将现处于军方管辖的非军事性的一切航空活动移交给民航部门。
这就够了,“创建”一词比“改建”好。上述主张很简要,它所提出的组织原则要求撤销现存的许多机构,而创建一个新机构,这些现存机构的职能是混乱的、重叠的或完全超出职能范围。
我说过“这就够了”,但再一想又觉得还不够,还应当有一个部门将所有这些航空机构和它们的职能协调为一个负责的、工作顺畅的整体,将它们在一个单一、全面的方针下联合起来。这种联合只能通过航空部来实现,要授权给一人使其负起全部责任,他必须能为此投入全部时间和精力。
如果今天意大利的航空规模还很小,这不要紧。航空,不论军用和民用,正在迅速发展,我们也不知道它将来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如果我们目前的航空规模不大,那么一个不大的航空部也就足够了,但负责人应该头脑清醒并能够为未来做准备。只要我们有这种愿望,航空规模就能从小发展到大。既然我们对新事物没有准备,就不得不从小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