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言)吾作此文既成后,得所谓筹安会者寄示杨度氏所著《君宪救国论》,偶一翻阅,见其中有数语云:‘盖立宪者,国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国人,皆不能为法律外之行动,贤者不能逾汉律而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为恶。’深叹其于立宪精义,能一语道破,惟吾欲问杨氏所长之筹安会,为法律内之行动耶?抑法律外之行动耶?杨氏贤者也,或能自信非逾法律以为恶,然得勿已逾法律以为善耶!呜呼!以昌言君宪之人,而行动若此,其所谓君宪者从可想耳!而君宪之前途,亦从可想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