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民党应对宋案的惨痛教训(第6/6页)

由于主持广东、湖南等省军事的国民党人“多同意黄的意见”,孙中山等人只好暂缓起兵讨袁。[184]国民党内稳健派和激进派的分歧,实际上为袁世凯及其支持者提供了攻击的口实,也招来了各种谣言。国民党被其反对势力描绘成潜谋不轨,试图借机发动“二次革命”,造成南北分裂,乃至主张法律解决最力的黄兴被说成鼓吹南北分裂的始作俑者,以致连原立宪派的张謇也看不下去了,于5月14日致函王铁珊、孙毓筠,为黄兴辩护,说:“自宋案发生,闻者骇愕,走在沪时……两晤黄君,论及宋案而愤恨则有之,实未尝几微有南北分裂之见端。窃疑国民党人或者假以为职耳,黄君未必有是言。”[185]尽管事实上,造谣者主要来自北方,如《国报》就曾载黄兴造反、柏文蔚造反、李烈钧造反各节,“情词荒诞,阅之骇然”,以致“神人共愤”,袁世凯不得不下令查办。[186]但不容否认,如果没有国民党内的意见分歧,对手很难获得造谣攻击的机会。立场较为温和的《民立报》曾批评道:

南方激烈派日日说大话,其结果一无实用,徒为他人添材料而已。一为反对党构陷国民党之材料,一为上海少数商人见好政府之材料,一为北京筹备军事之材料。[187]

由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宋案受阻,国民党人又缺乏其他解决问题的手段,而袁世凯方面不仅在舆论上压倒了国民党,军事上也步步紧逼,国民党人的路子越走越窄,不得不以武力倒袁,但因实力不济,最终以失败告终。

国民党人后来对处理宋案及“二次革命”失败的教训,也有反思。但不论孙中山、陈其美还是谭人凤,都将失败归咎于黄兴等人主张法律解决,以致错过了讨袁时机,自取其败。如孙中山致黄兴书谓:“若兄当日能听弟言,宋案发表之日,立即动兵,则海军也,上海制造(局)也,上海也,九江也,犹未落袁氏之手。况此时动兵,大借款必无成功,则袁氏断不能收买议员,收买军队,收买报馆,以推翻舆论。此时之机,吾党有百胜之道,而兄见不及此。及借款已成,大事已去,四都督已革,弟始运动第八师营长,欲冒险一发,以求一死所,又为兄所阻,不成。”[188]又谓:“犹忆钝初死后之五日,英士、觉生等在公寓所讨论国事及钝初刺死之由。公谓民国已经成立,法律非无效力,对此问题,宜持以冷静态度,而待正当之解决。时天仇在侧,力持不可,公非难之至再,以为南方武力不足恃,苟或发难,必至大局糜烂。文当时颇以公言为不然,公不之听。”[189]陈其美亦致书黄兴道:“宋案发生,中山先生其时适归沪上,知袁氏将拨专制之死灰而负民国之付托也,于是誓必去之……中山先生以为,‘袁氏手握大权,发号施令,遣兵调将,行动极称自由。在我惟有出其不意,攻其无备,迅雷不及掩耳,先发始足制人。’且谓‘宋案证据既已确凿,人心激昂,民气愤张,正可及时利用。否则,时机一纵即逝,后悔终嗟无及’。此亦中山先生之言也。乃吾人迟钝,又不之信,必欲静待法律解决,不为宣战之预备。岂知当断不断,反受其乱。法律以迁延而失效,人心以积久而灰冷。时机坐失,计划不成,事欲求全,适得其反。设吾人初料及此,何致自贻伊戚耶!”[190]谭人凤则曰:

最难测者事变,最易失者时机。政府而有暗杀之行为,为有史以来不多见之事,宜其不甚介意,不得议其无保身之哲也。至事变发生,人心鼎沸,乘此时毅然讨贼,安见其不能伸大义于千秋?乃悠悠忽忽,欲借法律为护符,俾得从容布置,则其取败也,不亦宜哉![191]

这些反思实际上变成了对黄兴单方面的指责,因此并不是真正的反思,而是推卸责任。这说明孙中山等人始终没有认识到,宋案处理失败的根源,其实在于国民党人在疑袁、反袁心理作用下,对宋案本身缺乏理性研究,对袁世凯压制国民党人的手法缺乏深入认识,因此也就无法在对袁斗争中采取正确的策略。他们始终错误地认为,袁、赵主谋刺宋“证据确凿”,“曲直是非已大白于天下”,因此天真地寄希望于法律解决,而一旦法律解决无望,又缺乏其他有效的反击手段,于是武力讨袁就成为必然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