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23/36页)

此外,足以看出的是联邦政府需要以一种令人信服且善于调解的方式执行法律,不管立法者的表现如何以及做出了怎样的努力,为了做到这一点,联邦政府总是发现自己面对的不是个人,而是各州主权。

进一步而言,就像著名的汉密尔顿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的那样,在这两种主权中,较强的主权无疑是州的主权。

你甚至可以进一步……[参阅下文。——编者注]……

我认为联邦的司法权也是如此。如果联邦法院在审理一个特定案件时侵犯了一个州的一项重要法律,即使这种斗争并不明显,但其真实存在于受到损害的州和联邦之间,前者以公民为代表,而后者以法院为代表。[110]

如果你认为赋予人们满足激情的手段,他们就能够在法律假设的帮助之下,通过认识和运用这些手段而总是能够控制这些激情,那么说明你在这个世界上还缺乏经验。

因此,美国的立法者虽然尽可能地减少两种主权之间的冲突,但并未破坏冲突的原因。

进一步而言,你甚至可以说在两种主权产生冲突时,立法者不能确保联邦主权获胜。[111]

他们赋予联邦金钱和士兵,但各州保留人民的喜爱和偏见。

联邦主权是一种仅与为数不多的对外事务有关的抽象事物。各州的主权能够完全被人们所感知;它不难理解;人们时时刻刻都发现它在发挥作用。前者是新生事物,而后者是与人民自身同时产生的。

联邦主权是人工打造的艺术品。各州的主权是自然形成的,它就像家庭中的父权那样,不必花费力气就已然存在。

联邦主权仅在一些涉及普遍利益的问题上触动人心,它代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代表一种模糊不清的感情。各州的主权在某种程度上包围着每个公民,且每天都关注着公民的一举一动。正是州的主权负责确保每个公民的财产、自由、生命,它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公民的安危。各州主权依赖的是回忆、习惯、地方的偏见、地方和家庭的利己主义;总而言之,它依赖扎根于人们心中的对故土的热爱的一切东西。我们怎么能够质疑它的长处呢?

由于立法者无法避免联邦制度中并存的两种主权产生危险的冲突,他们必须结合能够给联邦带来和平的特别规定,努力使团结起来的各个成员远离战争。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除非联邦的各个成员之间存在许多能够便于共同生活和政府管理的和睦条件,否则联邦协议无法长久存在。

因此,联邦制度想要获得成功,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而且需要有利的环境。

所有组成邦联的成员国原本都具有一定的共同利益,这些共同利益形成了它们联合的精神纽带。

但除了物质利益之外,人类还有思想和情感。一个联邦若要长久存在,必定比各成员的结盟更需要文明同质性。沃州的文明与乌里州的文明相比,就像是19世纪与15世纪的差别;因此瑞士从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联邦政府。不同的州形成的联邦仅存在于地图之上;如果中央政府想将同样的法律运用到全国,那么随即就能够印证我所说的观点。[112]

[有人认为联邦宪法的优点之一是在不中止联合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同一个帝国的每个部分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生存。的确,如果联邦意味着一种共同进攻和防御的联盟,那么不同的联邦成员仅在对抗共同危险的时候团结在一起,而在其他方面保持陌生的关系。但是,如果你想在各联邦成员之间创造一种共同存在和一个真正的国家政府,那么它们的文明在本质上具备同质性是绝对有必要的。联邦制国家比君主制国家更需要这种同质性,因为前者的政府比后者更需要得到被统治者的支持。

联邦制度允许且有利于法律的多样性,其能够处理各种细节问题,这是极好的;但它往往反对一般法律的一致性,这是极糟的。]

在美利坚合众国,有一个事实令人羡慕地促进了联邦政府的建设。各州不仅具有大致相同的利益、相同的起源和语言,而且具有同样的文明程度,这几乎总是使它们的联合成为易事。我不知道是否存在这样的欧洲国家,无论其面积多小,其不同地区之间的同质性都高于面积相当于大半个欧洲的美国。

缅因州与佐治亚州相距约400里格。然而,缅因州与佐治亚州之间存在的文明差异却小于诺曼底与布列塔尼之间的文明差异。因此,位于一个庞大帝国的两端的缅因州和佐治亚州比仅有一河之隔的诺曼底和布列塔尼更容易自然地组成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