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祖(三)(第4/22页)

朕夙性好高,不能虚己延纳,于用人之际,务求其德与己相侔,未能随才器使,以致每叹乏人;若舍短录长,则人有微技,亦获见用,岂遂至于举世无才,是朕之罪一也。

以上两款,慰抚满员;其下一款,独责刘正宗,疑为保留的末命:

设官分职,唯德是用;进退黜陟,不可忽视。朕于廷臣中,有明知其不肖,不即罢斥,仍复优容姑息。如刘正宗者,偏私躁忘,朕已洞悉于心,乃容其久任政地,诚可谓见贤而不能举,见不肖而不能退,是朕之罪一也。

按:自明末延续的南北之争,至顺治初变本加厉,而主之者一为冯铨,一为刘正宗。刘与方拱乾因指认南朝的伪太子王之明一案,结怨更深。辛酉科场案,为刘正宗所煽动操纵,用以荼毒南士,而尤在倾陷方家子。邓文如《清诗纪事》云:

正宗当国,有权奸之目,丁酉科场之狱,为其一手把持,与慎交水火。自负能诗,力主历下,与虞山、娄东异帜。挤二陈一死一谪,而独得善终。其诗笔力甚健,江南人选诗多不及之,门户恩怨之见也。

"慎交"为复社支派之一,丁酉案中有名的吴汉槎,即慎交中人。"历下"指王渔洋;"虞山、娄东"指钱牧斋、吴梅村;二陈一为方以智的儿女亲家陈名夏,一为吴梅村的儿女亲家陈之遴。

按:丁酉科场案以刘正宗本心,牵涉南闱或北闱的南士,恨不得置之死地;赖小宛之力,流徙已属从轻发落。其后必又以小宛之言,自觉过苛,而又受刘正宗之感,因而在顺治十七年,以魏裔介、季振宜之劾,严办刘正宗。《清史列传·贰臣传》:

(顺治)十六年,上以正宗器量狭隘,终日诗文自务,大廷议论,辄以己意为是,虽公事有误,亦不置念,降旨严饬,并谕曰:"朕委任大臣,期始终相成,以惬简拔初念,故不忍加罪,时加申戒;须痛改前非,移朕优容恕过之意。"十七年二月,应诏自陈乞罢,不允。六月,左都御史魏裔介、浙江道御史季振宜,先后奏劾正宗阴险欺罔诸罪,命"明白回奏"。正宗以"衰老孤踪,不能结党,致撄诬劾"自讼。下王、贝勒、九卿、科道会刑部提问。正宗反复申诉,裔介与振宜共质之。

结果罪名成立,皆经对质;王公大臣会奏,列其罪状:

正宗前自陈,不以上谕切责己罪载入疏内,裔介所劾是实。(其一)董国祥为正宗荐举,以降黜之员外越授郎中,后坐贿流徙,正宗不引罪检举,裔介与振宜所劾是实。(其二)

裔介劾正宗,知李昌祚系叛案有名,累拟内升,今讯称姓名相同,但前此不谙察究,有意朦胧是实。

正宗弟正学,顺治四年投诚复叛,为李成栋参将,七年复投诚,裔介暗嘱巡抚耿焞题授守备,正宗回奏,只称正学因擒获逆犯,叙功题授,不言从叛情事,饬非讳罪是实。

裔介劾正宗与张缙彦同怀叵测之心,缙彦为正宗作诗序,词句诡谲,正宗闻劾,即删毁其序,诳云未见,其欺罔罪实应绞。

奏入,从宽免死,革职逮夺诏命,籍家产一半归入旗下,不许回籍。

按:刘正宗一案特为列入遗诏,可信其为原文。其时满洲、蒙古及汉大臣之隶属于北派者,已经联结成一条阵线,对江南的高官、士绅及地方百姓展开无情的打击与剥削;但其时还不便明着痕迹,所以仍保留了这一款。

国用浩繁,兵饷不足,而金花钱粮,尽给宫中之费,未尝节省发施,及度支告匮,每令会议,诸王大臣未能别有奇策,止议裁减俸禄,以赡军饷,厚己薄人,益上损下,是朕之罪一也。

这一款也可能是原文,亦确是世祖应自责之罪,与下两款应合并而论。

经营殿宇,造作器具,务极精工,求为前代后人之所不及,无益之地,靡费甚多,乃不自省察,罔体民艰,是朕之罪一也。

端敬皇后于皇太后克尽孝道,辅佐朕躬,内政聿修,朕仰奏慈纶,追念贤淑,丧祭典礼,过从优厚,不能以礼止情,诸事逾滥不经,是朕之罪一也。

按:世祖在冲幼时,受孝庄及太宗旧臣之教,以嬉游为晦,作出明朝武宗、熹宗的模样,示无大志,俾免多尔衮猜忌。及至多尔衮既死,世祖已成了一名超级纨绔,习性不易改变,顺治十年以后,既以方孝孺等江南世家子弟作为文学侍从,出入必偕;复又得小宛为妃,因而彻底汉化,而实为彻底江南化,饮食服御、园林车马,无不极端讲究。声色犬马,四字俱全,复又佞佛,以致靡费无度。此中还包含着遗民志士极大的一个计划在内,西施沼吴差足比拟,当在谈康熙时记论,此不赘。

祖宗创业,未尝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国只因委任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为戒,设立内十三衙门,委用任使,与明无异,以致营私作弊更逾往时,是朕之罪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