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奏稿卷二十三(第9/12页)
第二十六条,海口添造大船
狼山镇总兵现改归长江提督管辖,该处江宽百余里,洪涛浩瀚,海风不测,长龙、舢板船身太小,有风即不能出港。狼镇所辖,均系洋面,近来宁钓沙船带有炮位枪械,每以捕盗为名,趁风行劫。拟每营造大舢板二十号,并造大船数号如红单、拖罟式样,多安炮位,巡缉内洋,以壮声威。又拟造轮船数号,分布狼山、崇明等处,于江海防务,更资得力。
第二十七条,不准私设炮船亦不许水师干预盐务
炮船为江中利器,然可以御暴亦可以为暴。如准商民私造炮船,则强盗亦可造炮船以行劫,盐枭亦可造炮船以护私,假名伪旗,万难稽查。此后既立长江经制水师,应将民间私造炮船一概禁革。虽文武官员,亦不准私设炮船,以杜奸民影射,难于查察。如有私立炮船不立时禀报者,唯该汛之水师是问。至巡缉私盐本,以炮船为最便。然亦只准于瓜洲、汉阳两镇标下奏派战船若干号巡缉某处。某未经奏派之战船,概不准干预盐务,尤不准包庇私盐。如有包庇者,由两江总督、湖广总督严行参办。
第二十八条,建衙经费
长江水师提、镇暨副、参、游驻扎之处,均须设立衙署军装,即取诸酌留厘卡。一俟部议复准,即由臣等会同江、楚总督、长江提督派员勘估,次第建造,事竣核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沿江旧日水师改隶长江提督
江南之京口、狼山等营,江西之湖口营,湖北之汉阳营,湖南之岳州等营,凡向有水师之名而无炮船之实者,今各该处均立标营,改从新章,应悉归长江水师节制,以昭画一。其向无水师名目者,不必更改。
第三十条,考粮考缺操演章程
水师以使船为第一义,善放炮次之。凡考桨粮,须令一人驾一小划渡江一两次。凡考炮粮,须令连放五炮,无走火迟钝等弊。凡考应升、应补之缺,须令数船于无风之日荡桨逆行三十里,验其迟速。其哨官仍考试技艺以定等差。至校各镇之优劣,每年春季,长江提督会同两湖总督调集岳州、汉阳二标,在于武昌江面或武汉、各湖简阅一次。秋季会同两江总督,调集湖口、太平、瓜洲,狼山四标在于黄天荡等处简阅一次。阅毕会折具奏,优者酌量保奖,劣者分别参办。
长江水师营制
——岳州设立总兵。设中军中营游击。用船三十三号,仿参将营之例。分防自城陵矶起,至鹿角、垒石卢陵潭、湘阴一带。
——沅江设立参将,属岳州镇左营。分防君山、西湖及常德、龙阳、华容等河出湖之处,但不进防内河。其沅、湘等水,应由湖南另行设防。
——荆州设立副将,属岳州镇后营。分防自荆州以下江面石首、监利一带,至荆河口止。
——陆溪口设立游击,属岳州前营。分防自荆河口以下江面螺山、新堤及倒口以内之黄盖湖。
——簰州设立参将,属汉阳镇后营。分防自倒口以下江面至沌口止。兼防金口以内之斧头湖。
——汉阳设立总兵。设中军中营游击,用船三十三号,仿参将营之例。分防自沌口以下江面,至团风止。并防省城两岸后湖、青林等湖。其汉水上通樊城一千余里,及各支河汊湖,应由湖北另行设防。
——巴河设立游击,属汉阳镇右营。分防自团风以下江面黄州、兰溪,至道士洑止,并防樊口以内之梁子湖。
——田家镇设立副将,营属汉阳镇前营,分防自道士湫以下江面源口、蕲州、武穴,至陆家嘴止。并防源口及隆平以内之湖。
——湖口设立总兵。设中军中营游击,分防自陆家嘴以下江面九江、十八号,至老洲头止。
——吴城设立参将,属湖口镇左营。分防自湖口以内姑塘、南康、渚矶一带。
——饶州设立参将,属湖口镇后营,分防都昌、鄱阳、康山一带。其彭蠡湖东通广信、乐平、浮梁各河,南通省城赣江,均由江西另行设防。
——华阳镇设立游击,属湖口镇右营。分防自老洲头以下彭泽、香口,至东流止。并防吉水沟以内各湖。
——安庆府设立副将,属湖口镇前营。分防自东流以下江面黄石矶、李阳河一带,至枞阳止。并防北岸盐河及枞阳以内之湖,南岸通殷家汇之河。
——大通设立参将,属提标后营。分防自枞阳以下江面池州、土桥一带,至荻港止。
——芜湖设立游击,属提标右营。分防自荻港以下江面,至裕溪口止,并防湾沚,青弋江等内河。
——裕溪口设立参将,属提标左营。分防江面东、西梁山,至金柱关止,并防运漕、巢县、无为州各内河及巢湖百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