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孟子及儒家中之孟学(第3/8页)
观此则孟子虽仍主有天子,诸侯,大夫,诸治人者之存在,如“周室班爵禄”然;但诸治人者所以存在之理由,则完全在其能“得乎丘民”。如所谓君者不“得乎丘民”,则即失其所以为君者,即非君矣。故孟子曰:
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梁惠王》下,《孟子》卷二页十二)
此亦正名主义也。古史家及孔子正名而“乱臣贼子惧”;至孟子则正名而乱君亦惧矣。
【注】孟子以为此等办法不能施于父,如瞽叟虽不慈,而舜则仍孝,故舜为大孝。盖孟子以其“民为贵”之根本意思施于政治,当然须有上述之主张;至对于父子兄弟方面,则仍可依照传统的见解也。
孟子虽以为社会中仍应有君子野人,治人者及治于人者之区分;但此区分乃完全以分工互助为目的。孟子驳许行“君臣并耕”之说云:
然则治天下,独可耕且为与?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且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如必自为而后用之,是率天下而路也。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尧舜之治天下,岂无所用其心哉?亦不用于耕耳。(《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页十至十三)
又曰:
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滕文公》上,《孟子》卷五页七)
在社会中,一人之生活,需用许多工艺之出产,所谓“一人之身,而百工之所为备也”。“必自为而后用之”,乃不可能之事,故必分工互助。治人者治于人者,其所事虽不同,要皆互相需要,彼此皆不可以相无也。
根据此分工互助之原则,人中谁应为治人者,谁应为治于人者?孟子以为:
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天下无道,小役大,弱役强。斯二者,天也。顺天者存,逆天者亡。(《离娄》上,《孟子》卷七页五)
此谓在治世,小德役于大德,小贤役于大贤;在乱世,小役于大,弱役于强。不过乱世之强吞弱,众暴寡,乃人与人相竞争,非人与人相互助,与分工互助之原则不合。若根据分工互助之原则,必使能治人者治人,犹之使能陶冶者陶冶。孟子谓齐宣王曰:
为巨室则必使工师求大木。工师得大木,则王喜,以为能胜其任矣。匠人斫而小之,则王怒,以为不胜其任矣。夫人幼而学之,壮而欲行之。王曰:“姑舍女所学而从我”,则何如?今有璞玉于此,虽万镒,必使玉人雕琢之。至于治国家,则曰:“姑舍女所学而从我,”则何异于教玉人雕琢玉哉?(《梁惠王》下,《孟子》卷二页十二至十三)
国家社会,犹大木也,玉也。治之者亦须为“幼而学之”之专家。所谓大德大贤,即能治国家社会之专家也。
推此理也,则政治上至高之位,必以最大之德居之。所谓天子,必圣人乃可为之。故尧舜禅让,成为孟子之理想的政治制度。《孟子》曰:
万章曰:“尧以天下与舜,有诸?”孟子曰:“否。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然则舜有天下也,孰与之?”曰:“天与之。”“天与之者,谆谆然命之乎?”曰:“否。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曰:“以行与事示之者如之何?”曰:“天子能荐人于天,不能使天与之天下。诸侯能荐人于天子,不能使天子与之诸侯。大夫能荐人于诸侯,不能使诸侯与之大夫。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故曰,天不言,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曰:“敢问荐之于天,而天受之;暴之于民,而民受之,如何?”曰:“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故曰,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舜相尧,二十有八载,非人之所能为也,天也。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于南河之南。天下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故曰,天也。夫然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而居尧之宫,逼尧之子,是篡也,非天与也。《泰誓》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此之谓也。”万章问曰:“人有言,至于禹而德衰,不传于贤而传于子,有诸?”孟子曰:“否,不然也。天与贤,则与贤;天与子,则与子。昔者舜荐禹于天。十有七年,舜崩,三年之丧毕,禹避舜之子于阳城。天下之民从之,若尧崩之后,不从尧之子而从舜也。禹荐益于天,七年,禹崩,三年之丧毕。益避禹之子于箕山之阴。朝觐讼狱者,不之益而之启。曰:“吾君之子也。”讴歌者,不讴歌益而讴歌启,曰:“吾君之子也。”丹朱之不肖,舜之子亦不肖。舜之相尧,禹之相舜也,历年多,施泽于民久。启贤,能敬承继禹之道。益之相禹也,历年少,施泽于民未久。舜禹,益,相去久远,其子之贤不肖,皆天也,非人之所能为也。莫之为而为者,天也。莫之致而致者,命也。匹夫而有天下者,德必若舜禹,而又有天子荐之者。故仲尼不有天下。继世以有天下,天之所废,必若桀纣者也。故益,伊尹、周公不有天下。”(《万章》上,《孟子》卷九页九至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