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旧共和国与新君主国(二)(第7/16页)

很可能他的借贷最高额法规并不仅限于意大利,而且也用于各行省;同时,意大利与各行省也都订下最高税率。月息不得超过百分之一,利息不得课利,利息超出本金之后,不得再要利息——这些规定,是由鲁西乌斯·卢库卢斯在小亚细亚省首先规定(可能是以希腊—埃及为模板),他的继任者中较佳的几个则遵行。不久,这种规定也由其他行省的总督采用,最后,在公元前50年,由元老院的命令,各行省共同采用。卢库卢斯的这种法规能够未遭割损而成为帝国法的一部分,并成为罗马与现代关于利息的立法之基础,可能也是恺撒之功。

恢复农业

与限制资本力量并行的是恺撒着力于恢复农业,使之达到对国家最有益的状态。为此目的,必须更优良的警察管理与法律管理。在此之前,意大利没有一个人感到自己的生命与财产是有保障的。罗马的雇佣兵队长,在他们的一帮人没有帮助首都处理政治问题时,就变成了匪盗,在伊特鲁里亚的森林作奸犯科,或任意搜刮村庄。现在,这种情况结束了,而受益最大的莫过于农民。恺撒的公共工程也具有类似的用意。例如,从罗马通过亚平宁山脉至亚德里亚海的大道,就是为了刺激意大利内陆的运输,而富奇内湖水位的降低,则为嘉惠马西农夫。除此之外,恺撒还采用了直接使农民受益的措施。例如,意大利的畜牧业主,雇用的牧人至少必须三分之一是自由出身的成年人,由此使盗匪受到限制,而同时,自由身的无产阶级也因之获得一个谋生的职业。

土地分配

由于恺撒在任执政官时就对土地问题有了经验,因之在这方面能比提比利乌斯·格拉古更正确。他并未不计一切代价——包括反财产的革命(而以法律名目为掩饰)——来试图恢复小农的地位。相反的,他像一切真正的政治家一样,把财产——或公众视为财产的东西——的安全视为一切政治箴言中的第一条,也是最不可破坏的一条;只有在这个箴言的范围之内,他才寻求改善意大利小农的命运;他认为小农的问题也是国族的根本问题。

尽管如此,他还是有许多事待做。每一种私有权,不论是称之为财产,或继承权,不论是起于格拉古或苏拉,都受到他无条件的尊重。另一方面,恺撒恢复了二十人委员会,由此对意大利的土地权做严格的编制(连最小的土地浪费与疏忽都不可),然后,他把意大利所有的公地都标列出来,包括在宗教团体手中,而法律上属国家所有的,而以适合农耕的方式分配。阿普利亚的夏季牧场与撒姆尼的冬季牧场,凡属国有的,一律保留为公地;如果这些土地不足分配,则由公款购买意大利田庄;这个措施,至少也是统领的计划。

在选择新的农民时,自然先为老兵们预留名额;如此,由征兵而对国家造成的负担反而变成尽可能有益于国家的措施了,因为恺撒征的兵是来自无产阶级,现在则使他们成为农民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荒芜的社团,如维爱和卡佩纳,似乎优先派遣新殖民)。恺撒规定新的土地所有者在二十年之内不得让渡其所有权;这是一个恰当的中庸办法,因为如果给予他们完全的买卖权,则大部分分配的土地不久又会回到大资本家之手,而如像提比利乌斯·格拉古和苏拉那样,规定永远不可出售,则终亦形同具文。

市政制度的改革

政府一方面积极铲除意大利国民生活中的病态因素,并强化健康的因素,另一方面,新的市政制度则试图给新的君主国以适当的社团生活,使国家最优良的分子活跃起来。公元前49年为阿尔卑斯山南高卢、公元前45年为意大利所颁发的市政命令——后者成为未来的基本法——显然有两种用意:一,清除各社团的一切不道德分子,尽管尚未运用警察的干预;二,彻底禁止集权,在社团中的活动有完全自由,有选举他们自己的行政官之权,对于民事与刑事审判,具有虽然有限但确定的权利。当然,在集会结社的权利上受到限制,而其限制与警察法规有关。

这是恺撒为了改革意大利的经济而颁布的法令。当然这些法令是无法扭动全局的,因为它们还任许多的罪恶继续存在下去,并由于严重地限制了交易的自由而造成种种伤害。再者,意大利的经济疾病实际上已经无药可救了。尽管如此,恺撒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而不像苏拉一般陷于绝望,仅以形式上的改革了事;我们可以说,恺撒所做的,已是作为一个罗马人、一个罗马政治家所能做到的极致了。他不可能期望这些措施能够使意大利新生。相反的,他想沿另一条路来拯救国家,为了解这一点,我们必须先回顾一下恺撒当时各行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