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苏区的政权(第6/7页)

乡、市苏的工作,大多数都是主席独裁与包办。乡、市苏的代表,除了照例参加会议外,很少切实过问乡、市苏的工作;乡、市苏代表,未能将自己所代表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到乡、市苏来;乡、市苏的决议,亦很少带回去向选举自己的选民作报告,动员群众来执行。一般乡、市苏代表,尚未能成为群众斗争与生活改善强有力的组织者与领导者。[92]

在此状况下,中共为维持政权的有效运作,更多的还是依赖严格的纪律和组织、监督体系。

1932年后,中央苏区苏维埃政权建立了一套组织严密与面向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各级党组织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政府设立工农检察部和工农控告局,负责对干部进行监督。1934年2月后,中央审计委员会对中央政府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进行普遍稽查,对财政开支状况实施审核。

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既反映着苏维埃政权的人民性,也是廉洁政治的重要一环。1932年9月中央苏区颁布《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组织纲要》,规定“在工农集中的地方”,可设立控告箱,群众随时可以控告、揭发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贪污浪费、官僚腐化或消极怠工现象”,还可“指定不脱离生产的可靠工农分子,代替控告局接收各种控告”。[93]当时规定必须是实名控告。不过,实际执行中并未画地为牢,董必武任苏维埃最高法院院长期间,曾处理控告中央总务厅采买员的匿名信,发现不尽属实后,查找到写匿名信者,未按诬告处理,而是加以劝导、说服。中共党人严格的监督规定和细致耐心的工作,保护和激发了群众控告的积极性,当时查处的案件不少来自民众的直接控告。

为保证群众有效参与对干部的监督,各级工农检察部经常组织“轻骑队”、“突击队”等,对各级部门进行检查、监督。轻骑队是青年团领导下的青年群众组织,最早成立于1932年7月,主要任务是:“检查苏维埃机关内、企业内、经济的和合作社的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消极怠工等现象,举发对于党和政府的正确政策执行的阻碍与曲解。”[94]突击队苏区内凡有选举权者均可加入,归当地工农检察部领导,可对苏维埃机关和国家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轻骑队和突击队通过微服私访,明察暗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苏区对干部的贪污、浪费行为惩处极严。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即可予以枪决:“侵吞公款至三百元以上者,受贿至五十元以上者。”[95]1933年12月15日,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出训令,规定:凡“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以上罪犯同时“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训令同时宣布:“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96]据此,中央苏区不少干部遭到严肃处理。1933年4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以伙同他人盗卖鸦片罪判处原胜利县苏维埃政府主席钟铁青死刑,原胜利县临时县委书记钟圣谅监禁两年。1933年5~8月,广昌因贪污问题被清除出党的党员干部就有6人,包括区委书记、区苏主席、区苏军事科长等。[97]安远龙布区苏维埃主席团会议记录显示,该区1933年3月工农检查部发现主要问题有:

(一)长河乡财政贪污浪费,文书腐化;(二)上林乡主席朱文求纠结红军家属老婆;(三)增坪乡古山消极怠工不能打理工作……(五)各乡通知文件都忽视了;(六)正副主席正主席余恭梅包庇富农分子,副主席李荣德没有一点打理工作,几件事军阀手段苏维埃压迫来负责。对于成立合作,自己合股又分三家布X;(七)特务排长叶桂芳在前方开小差回家,班长张天祥开小差回家,三班长谢新荣独立团开小差。[98]

可以说,苏维埃工作人员事无巨细,都处在政权机关的严密监督之下。

中共以严刑峻法和严密监督努力抑制贪污腐败,同时通过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扫除社会长期累积的腐败因子,确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苏区吏治的廉洁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被认为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99]当时的苏区干部可以从政府方面获得的利益主要就是苏维埃政权规定的:“政府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其家属(即父母妻子)可按照应纳之国税额减收半数,用以减轻政府工作人员的家庭经济的负担。”[100]但是,他们在工作上投入的精力显然要多于所得,当时干部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