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共较量中的地缘政治(第12/14页)

[230] 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专题访谈·王楼村祝永良》,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第500页。

[231] 陈赓雅:《赣皖湘鄂视察记》,上海申报月刊社,1935,第26页。

[232] 王世琨:《南昌实习调查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72种,第84988页。

[233] 徐天眙:《闽北农村社会分化之一形态》,《解放前的中国农村》第3辑,第414页。应该说明的是,该文作者认为农民对购置土地缺乏热情有利于地主的土地集中,其立足点是地主可以避免普通农民应该承受的负担,但实际上除一部分拥有政治权力的地主外,许多资料显示,大部分地主在这方面所具有的能力是有限的。该文呈现的事实和其由此推理得出的结论间难以统一,显得牵强。曾任浙江省主席、本身家庭也是地主的黄绍竑就谈道:“民国以后,政治军事上得势的地主,他们得来的钱,大都在商业上谋发展,或存放在外国银行里,因为那时地租的收入有限,在地方上发展已成末路了。”见黄绍竑《李宗仁代理总统的前前后后》,《文史资料选辑》第60辑,中华书局,1979,第26页。

[234] 《在赣欢宴各界之演说》,1931年2月26日《江西民国日报》。

[235] 1950年江西28村的调查显示,原苏区12村地主、富农占地21.16%,贫农29.35%;游击区9村地主、富农占地31.96%,贫农占地17.6%;白区7村地主、富农占地37.95%,贫农占地19.5%。见刘俊秀《江西农村阶级关系与各阶层土地占有的初步研究》,1950年9月3日《江西日报》。固然,土地革命给苏区村土地占有比例以一定影响,但根据多方面材料看,其在江西影响较小,一般不应超过5%。

[236] 《中共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第225页。

[237] 以湖北黄、麻地区为例,有关报告提到,黄安东南部大地主较多,“更易推行改良政策”,“已有办到减租减息,甚至有不敢而且不愿回乡的大地主把土地、房屋几乎送给自己的雇农、佃农,名义上是请他们代为管理着,但实际已经从没有过收租、收息的一回事了”;相反,黄、麻其余地区“都系中小地主,最缺乏改良政策的物质根据”。见《中共鄂东北特委何玉琳给中央的报告——黄麻地区政治、经济、军事及党的工作情况,1929年5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3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第28页。上海南汇横港村龚野囡回忆:“当时租种的土地是一个地主家的,这个地主家在大团,很有钱,所以收取的地租较少。每年每亩收棉花50斤,谷子90斤。地少的、没开店的地主则要收75斤棉或135斤谷。交完地租后就没有什么负担了。”见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访谈实录·横港村龚野囡》,第369页。

[238] 《莲花、永新、宁冈三县收复区土地处理督察处报告》,《军政旬刊》第37、38期合刊,1934年10月31日。

[239] 陈赓雅:《赣皖湘鄂视察记》,第12页。

[240] 南汉宸:《财经工作的几个基本方针》,《斗争》第4期,1947年11月30日。

[241] 《CY湘南特委××同志关于湘南暴动经过的报告(1928年7月20日)》。

[242] 李六如:《各苏区土地问题——1944年3月在延安杨家岭学习会上的报告》,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编印,时间不详,第13页。

[243] 戴季英:《鄂豫皖苏区红军历史(1927~1930年春)》,《黄麻起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第107页。

[244] 《鄂东北特别区委员会给中央的报告(1929年9月)》,《鄂豫皖苏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第5册,中央档案馆、湖北省档案馆、河南省档案馆、安徽省档案馆编印,1986,第138页。

[245] 《罗明致福建临时省委信——关于巡视永定的报告(1928年11月21日)》,《闽西革命史文献资料》第1辑,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编印,1981,第320页。分浮财以启发群众参加运动的办法直到1940年代末的土改时期仍为中共所使用,茹志鹃记载:“浮财多,对工作是有不可否认的帮助,但主要是为了分地。浮财也是为了通过它,而来唤起群众对地的热情……对群众说来是应该通过这来组织,来加强,穷坑要用田来填。”见《茹志鹃日记》,《十月》2000年第4期,第64页。

[246] 《中共闽西特委报告(1929年8月28日)》,《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8册,中央档案馆、福建档案馆,1986,第127~128页。

[247] 《中共福安中心县委工作报告(1933年7月10日)》,《福建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19册,第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