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叁 第十七章 长崎事件(第6/6页)

所谓的责任,其实就是钱,用金钱来表示你所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双方协定,既然是误会,而且又是群殴,所以就不再找相关责任人了,反正也找不到,但对于赔偿一事,却是非常有必要说说清楚的,好在对于双方伤亡者的抚恤,大家也有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军官、警官的恤金每人6000日元,水兵、警察恤金每人4500日元。水兵因伤残废者每人2500日元,至于见义勇为的那几个日本老百姓,不管死活自然是没得赔的。这样算来的话,日本方面需要承担52500日元的赔款,而清朝因为杀的人少,被杀的多,所以只要付15500日元就行了。

明治时代的日元很值钱,和今天相比基本上在一比一万左右,也就是当年的1日元等于现在的1万日元,52500日元的话,大致折合人民币约四千来万,算是巨额了。

很多人都把这次交涉的成功认为是清朝自鸦片战争以来头一回外交大胜利,这根本就是扯淡。

要论单价,日本人普通警察的身价几乎是清国水兵的两倍,我们之所以得到的多那纯粹是我们死得多。

如果这也算是胜利的话,那我实在不知道失败是怎个样子了。

此外,长崎事件再度让日本朝野对大清感到了两万分的不爽,同时他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北洋水师的存在是一个巨大的威胁,必须予以解决。

战火,就快要被点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