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章 南北经济文化之转移(中)(第7/8页)

第六、则见之于军队之残杀。

宋宁宗嘉定六年,金贞祐元年,蒙古分兵拔金河北、河东诸州郡,凡破九十余郡。两河、山东数千里,人民杀戮几尽。金帛、子女、牛马羊畜,皆席卷而去。屋庐焚毁,城郭丘墟。惟大名、真定、青、郓、邳、海、沃、顺、通州坚守未能破。嘉定八年,金贞祐三年,蒙古兵入燕,吏民死者甚众,室屋为乱兵所焚,火月余不灭。

河北既残,金宣宗遂迁汴。关中兵火之余,八州十二县,户不满万。【见元史商挺传。】其后蒙古兵攻汴,十六昼夜,内外死者以百万计。又遇大疫,五十日内,诸门出柩九十余万。贫不能葬者,不在是数。蒙古兵入汴城,欲屠之,耶律楚材谏而止,时避兵居汴者尚百四十万户。蒙古之之破厦,其民至穿凿土石以避锋镝,免者百无一、二。

据当时户口数字计之,殆于十不存一。

金泰和七年极盛时,户七百六十八万有奇,口四千五百八十一万有奇。而元之得金,户八十七万有奇,口四百七十五万有奇,是十不存一也。金章宗明昌元年,金、宋口数约五与三之比。【金四千五百万有奇,宋二千七百万有奇。】而蒙古得宋,较之得于金者,户数超过十倍,口数超过四倍。【户九百三十七万有奇,口一千九百七十二万有奇。】其后乃有南十北一之差。盖由北人多避逃来南,而蒙古亦稍染汉化,其对宋之残杀,不如对金之甚也。大抵北方状态,先坏于安史之以后,大毁于宋之南渡,及蒙古之灭金而摧残益甚也。

第七、见之于元代政制之黑暗。

元代亦有军屯、民屯之制。屯田遍及全国,以今河北、河商两省为多。于屯田外又有寺田,地多上善,犹过屯田。而僧徒又往往侵夺民田,包庇逃税。又多官田,至元七年,立司农司,颁农桑之制十四条。官田之制,亦祇以扰民而已。

英宗至治三年,张珪上疏曰:“天下官田岁入,所以赡卫士、给戌卒。自至元三十一年后,累朝以是田分赐诸王、公主、驸马,及百官、宦者、寺观之属。其受田之家,各任土著奸吏为庄官,催甲斗级,巧名多取。又且驱迫邮传,征求饩廪,折辱州县,闭偿逋负。官司交忿,农民窘窜。”则扰害之情,不下于金之猛安、谋克也。

第八、见之于阮末北方之残破。

元末群雄起义,大率多在南方,而残破则以北方为甚。【韩林儿僭号十二年,横居中原,蔽遮江、淮。北方饱受并获蹂躏,而明祖转得从容缔造南方之新业。】其时两淮之北,大河之南,所在萧条。燕、赵、齐、鲁之境,大河内外,长淮南北,悉为丘墟。 直至明初,尚谓山东、河南多是无人之地。靖难兵起,淮以北又鞠为茂草。【食货志。】

中国北方社会,自安史乱后,直至明兴,五、六百年内,大体上在水深火热下过日子。

明代三百年统一,北方稍得回苏。然亦承袭元制,盛行赐田,皇室乃至勋戚之庄园,为害于北方农业进展者犹甚大。

明“皇庄”始宪宗时,【没入太监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始。】及孝宗弘治二年,谓:“畿内皇庄有五,共地万二千八百狳顷。勋戚、中官庄田三百二十有二,共地三万三千一百余顷。【如是则北直一省,共计庄田已占四万五、六千顷,以一户百亩计之,当有四万五、六千户为庄户也。即據万里六年户口计数,北直一省,不过四十二万余户,则当时庄园户至少当占全数十分之一以上。】其后又递有增置。【武宗即位,逾日即建皇庄七,其后增至三百余处。嘉靖初,林俊疏:“窃查皇庄及皇亲功臣各庄田,所占各府、州、县地,自正德十一年以前,已有三百八十余处,每处土地,动计数千百顷。】

世宗时,勘各项庄田,共计二十万九百十九顷二十八亩。而尤甚者,神淙诏赐福王庄田多至四万顷。【万历二十九年。】其时谏者谓:“河南已有周、赵、伊、徽、郑、崇、潞八王庄田,若再增四万顷,则庄田将占河南耕地之半数。”【其后福王得河南膏腴地一万一千余顷,再益以山东、湖广地,共两万顷。】

此项庄田,租额既重。【正德初,诏王府庄田亩征银三分,岁为常。德庄王见潾奏:“初年,兖州庄田岁亩二十升,独清河一县,成化中用少卿宋旻议,岁亩五升。若如新诏,臣将无以自给。”帝曰:“王何患贫?其勿许。”】按:即以岁亩二十升计,百亩二十石,较之隋、唐固重七、八倍。较之西晋尚轻三倍。较之金、元,亦不到半教。所以明制尚为黑暗中之较光明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