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政治的青年(第7/19页)

发言人改为选举后,国会委员会对王室而言就不再透明了,国会委员会不再是众人清议的场所,而是一个有独立意志的单一实体。詹姆斯无力或无意干涉国会程序,其后果在1642年落在查理一世头上。查理企图逮捕国会五议员时,发言人伦索尔(William Lenthall)对他说:“微臣于此无目可视,无舌可言,唯下院议绅之命是从。”英国的宪制和国会的权力都是在历史长期演进中一点一滴地积累形成的,这就是一个例证。

1604年国会挫败了詹姆斯的所有期望,英苏两王国合并案被否决,使得国王颜面大损,因为他已经过多地将个人声望寄托在这个提案上了。同时,国王过于积极地支持主教制,压制长老派,在汉普顿宫廷会议上对主教们做了颇有预见性的讲话:“一旦你们出去,他们(长老会)进来,我知道我的君权会落到什么下场。”对于清教徒,他们的本分是服从,否则就“把他们赶出去”。这自然使得英格兰政治格局趋于两极分化,英(主教制)苏(长老会)两王国更为疏远,为以后的英苏战争、两王国清教徒合流颠覆王室埋下了伏脉。

詹姆斯在推行绝对君主制的时候,成绩远不如前朝,但他当学者比当君主内行得多,斯图亚特王朝蒙受绝对主义最高峰的名声,主要应该归功于他的理论著作而不是实际权力。

1604年,下院通过《下院权利声明》(Apology of the Commons)宣称:“我们的特权和自由,就像我们的土地和货物一样,是我们继承的真正权利[119]。”

詹姆斯在公开演说中回敬道:“国会是君主设置的,君主制之外别无国会。与某些人喜欢鼓吹的相反,君主制和王国先于国会就已经存在很久了[120]。”这里的“某些人”如果不是普通法的宗师、国会党的领袖爱德华·柯克爵士本人,至少也是他领导的党派。国会的历史正统性和英格兰混合或平衡宪制(Mixed or Balanced Constitution)的法统是他们最喜欢的学说。

詹姆斯针锋相对地写下《自由君主制的真正法律》(The 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强调国王们自古(从《旧约》时代到苏格兰和英格兰两王国的基本法)源远流长[121]。国王们在宪制中的地位相当于家庭的家长、身体的头颅,应当依法而治但并不为法所约束[122]。因此,压制王权只可能是历史意义上的不诚实和宪法意义上的破坏行为[123]。詹姆斯从来不想推行无国会统治,他认为国会是自古相传的混合宪制的一部分,是完善的君主制的必要从属部分[124]。但如果国家的权利和特权绝不是什么危险的创新,反而比国会的特权起源更加高贵、更加不肯履行配合君主施政的天职,他除了一再摆出君主的威严,似乎并没有别的办法。

1621年国会证明自己对自古相传的混合宪制另有一套解释,并不准备承认国王有最终解释权(中世纪和普通法传统认为国会才是最高法院[125])。他们在爱德华·柯克爵士身上找到了自己的宪法学大师。在英语各民族的司法传统中,柯克是基本法理论和司法审查权理论的创始人[126],但他绝不认为自己是革新者;相反,他再三宣称自己阐释的是英格兰自古以来的自由。后来的《权利请愿书》和长期国会也是这种立场。他们的意思是,自己代表了王国的法统(LegalConstituted Authority),是保卫英格兰传统的保守派,而王室才是引进非英国(欧洲大陆)新事物[127]的危险革命者。光荣革命后,这一套学说逐渐成了英国宪制理论的正统,产生了布莱克斯通和戴雪的鸿篇巨制。

这种学说,有部分的真实性,因为国会、《大宪章》和普通法都是基督教世界共有的封建自由,近二百年来在欧洲大陆已经或正在被新兴的绝对君主制消灭;也有托古改制的政治动机,因为他们为国会要求的权力(不是权利)如此之大,早已超出封建时代的成例,尽管国会机构无疑是古已有之的[128]。而普通法的案例大多数发生在工商业者身上,他们亲睐普通法维护绝对私有财产权的立场,尽管普通法产生时的本意主要是维护土地和住宅的产权。从普通法通向经济自由主义的历史路径,是柯克以前的普通法家想象不到的。

1621年国会的第一号议程就是攻击垄断权[129],这给爱德华·柯克爵士提供了大显身手的机会。他把普通法、经济自由主义和《大宪章》的基本法地位巧妙地融为一体,事实上完成了一场宪法学上的革命,永远排除了詹姆斯国王的“自由君主制”(Free Monarchies)宪制理论。他对王国宪法的解释可以概括为:法院享有“进行严格解释的权力……这一权力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使制定法与根本性法律保持基本一致[130]……一个人不应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更确切地说,一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是荒谬的,一个人不能同时充当任何当事人的法官和检察官[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