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政治的青年(第10/19页)

彼等所伏请于陛下者,皆按诸本国法律条例而原为其权利与自由者;陛下亦宜开恩昭示,凡有关以上所举种种害民之裁决、行为和措施,今后皆不得据之以为结论或先例,陛下更宜为增进人民之幸福安全计,颁示德意:凡官吏大臣对上述诸事皆应依国法律例行事,而示效忠陛下,以增进主上之圣德与国家之隆盛。

是年六月二日,国王驾莅国会,批曰:汝等所呈权利请愿书一件,读悉,准如所请。此后复于六月七日,六月二十日,莅临国会,重申六月二日之谕旨[150]。

《权利请愿书》控诉的内容是为查理王朝量身定做的,但从立法程序上讲,它不是以国会法案的形式提交的,因此不受服从国王查理义务的约束,而是权利的请愿书,要求重申古老的自由,而非创立新例[151]。这种巧妙的设计不仅体现出普通法家好古的风格,也体现出精明律师为己方占据有利地位的娴熟技术。查理签署了《权利请愿书》,但他也不是不会用计的人。国会没能得意多久,因为查理继续不经国会同意,征收磅税和吨税。他辩解说,《权利请愿书》中“任何类似之捐献”不包括磅税和吨税[152]。1629年3月2日,失去控制的国会宣布:一切非法征税,无论征收者和缴纳者均以叛国论处[153]。妥协走到尽头,查理孤注一掷,开始了无国会统治。

无国会统治时期的宪法斗争转入司法审查领域。1637年船税案是1627年五骑士案的续集,非常富裕的乡绅约翰·汉普顿并不是付不起区区一镑船税。船税的重要性不在于技术而在于宪法。如果国王不经国会同意征收船税成为常例,那么至关紧要的宪法之争就要以有利于王室的方式结束了。然而,在王室政治压力下,法官们勉强(七票对五票)作出判决,证明在没有国会的情况下,被动的司法机构不足以抵抗绝对主义国家的专横。

大法官芬奇(JohnFinch)宣布,任何“束缚国王对其臣民的人身、货物……金钱[154]”需索的国会法案都是无效的。整个判决下达时,威尼斯大使评论:这意味着绝对王权和国会的末日[155]。好古成癖的西蒙德·戴维斯爵士(Sir Simon Davies)写道:“这是对臣民自由的彻底压迫。如果自由人的产业屈从于武断的征税,那他和古代奴隶与农奴还有什么区别[156]?”不过,输掉官司的汉普顿获得了舆论上的胜利。日后的保王党人克拉伦登伯爵(Edward Hyde)写道:“人们不把此案视为一个人的官司,而是整个王国的官司……认为本着公共正义的良心不能服从。”

现在,财产和自由已经只能通过内战来解救自己,而内战需要群众,群众则只有宗教才能动员,于是点燃两王国战火的任务落在苏格兰长老会的头上。

四、内战:古老的英格兰,上帝的英格兰

群众政治是无形态的政治。群众作为集体是以其最低标准集合起来的,对过于抽象、过于复杂、过于理性、缺乏感情号召力的理论通常很快就会厌倦,只有宗教运动的低层次才符合动员群众的需要。古今一切群众政治不可避免地归于图解式的神魔、善恶二元斗争,圣徒与殉道者,末日决战与地上天国,即使彻底反对传统的人受现实需要的压迫,也必须竖起自己的偶像。绝对理性的信徒必须有自己的理性女神,无神论者必须有自己的水晶棺。

因此,财产与自由往往不信任宗教,一向不信任群众,从来不信任革命,直到它们已经别无选择[157]。

查理的政策帮助它们走到这一步。涉及宪法问题和财政问题,国王的态度是虚荣或王室尊严高于一切,实际利益尚在其次,对于具体政策他毫无定见,不断作出戏剧性的一百八十度急转弯,因此在致命的对法战争中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失败。他首先与法国王室密约打击拉罗谢尔的新教徒[158],然后当拉罗谢尔濒临陷落时,又反过来派兵援助新教徒,与他们一起失败。然而在宗教问题上,他毫不妥协,也毫不怠懈。可以说,国王是为了主教制而自愿殉道的。

劳德(William Laud)大主教强调基于“神圣之美”的仪式与典礼,在清教徒看来比教皇派好不了多少[159]。教会法庭名义上受主教监督,实际上由他们设置的官僚经营。由于在英格兰王国所有机构中,只有国教会领取国王的俸禄,因此教会法庭通常是王室的忠仆。许多清教徒想用教区委员会取而代之,委员由宗教会议选举产生的长老担任[160]。普通法家对教会法庭同样极不满意。早在在詹姆斯一朝,柯克大法官就试图将所有的什一税案件移交普通法院,用“禁令”结束教会法庭对这些案件的干预[161],同时警告教会法学家不得侵入普通法的领域[162],指控那些越权的教会法庭法官犯有侵犯王权罪[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