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十六章 关税自主的交涉经过(第2/2页)

【注释】

注959 见第四编第十一、第十四、第二十章。

注960 见第十章。

注961 当时到会的,除原订《九国条约》的英、美、法、意、荷、比、葡、日外,又有邀请加入的西、丹、瑞、挪四国,共十二国。

注962 当时中国提出的附加税率,较华会所许百分之二·五为高。各国不肯承认。相持未决。而段政府倒,会议停顿,至十六年,北京政府乃即照百分之二·五征收。

注963 见下章。

注964 条文言“缔约国在彼此领土内所享受的待遇,应与他国一律;所课关税,内地税,或其他捐款,不得超过本国或他国人民所纳”;是为最惠国及国民待遇,但系相互的。

注965 惟中日《关税协定》迟至十九年五月间,方才订立。并附表规定若干货物,彼此于一定期间,不得增税。此约日本颇受实惠,但以三年为期,现在亦已满期了。